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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诉委员会最新裁决

关于难民申请的两个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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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7月05日讯】(纽约讯)双重国籍下的难民申请

外国人拥有超过一个国籍,如果在其中一个国家没有被迫害的担忧,则此人不符合移民国籍法101(a)(42)条中关于“难民”的定义,因此不能给予政治庇护。
——移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5月3日决议

马修·韦伯(Matthew Boyd Weber)是委内瑞拉公民,2009年6月28日以非移民访客身份入境美国。超期滞留在美国以后,韦伯于2010年4月提交了难民申请,声明自己在委内瑞拉是一名记者,被查韦斯的支持者攻击并威胁。国土安全局于2010年5月26日通知韦伯被递解出境,并发出出庭通知。在法庭听证上,韦伯承认自己应该被递解出境,但申请取消递解令,因为他害怕回委内瑞拉。

这时,国土安全局出示了新的证据,表明韦伯的出生地是西班牙,他同时拥有西班牙国籍,因为韦伯的父亲是西班牙人。移民法官要求韦伯说明自己的国籍,韦伯在提交的补充材料中,向移民法官说明“即使是自己是委内瑞拉和西班牙双重国籍,也不需要同时证明在两个国家都有担心被迫害的充分理由,才能申请政治庇护”。

2011年3月11日,移民法官发布了临时命令,临时命令认为:“当事人可能同时拥有西班牙国籍,因为他的父亲是西班牙国籍和公民”,同时,“如果他同时拥有西班牙和委内瑞拉国籍,则需要证明自己回两个国家都会受到迫害的充分证据”。在韦伯和他的妻子提交的新证词中,他没有直接承认自己的国籍问题,但他承认他的父亲是西班牙公民。根据以往的证据,移民法官判定韦伯同时拥有西班牙和委内瑞拉国籍。而且,因为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担心回西班牙会受到迫害,所以他可以在西班牙安全地生活,移民法官裁定韦伯不符合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

移民法官裁决后,韦伯将案件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在上诉中,韦伯仍然没有说明自己是否拥有西班牙国籍,但是强调移民法并没有规定申请人要证明自己回每一个国家都有可能受到迫害,他将移民法中“任何国家”解释为任何一个国家,而不是所有他拥有国籍的国家。移民上诉委员会指出,在移民法中,没有对双重国籍的情况进行非常明确的规定。不过,在使用“难民”这一词时,国会主要依赖《联合国难民公约》,所以移民上诉委员会引用了《联合国难民公约》的内容。根据公约,“当一个人拥有超过一个国家的国籍时,他(她)的‘国籍所在国’包括他(她)拥有国籍的每一个国家,如果他(他)可以在某一个自己拥有国籍的国家获得保护时,他(她)就不能认为自己缺乏保护。”在韦伯的案件中,他可以选择到西班牙居民,因为他是西班牙的公民,如果这一点成立,那么韦伯有举证义务,证明备选国(西班牙)不能为自己提供保护。因为韦伯不能证明西班牙不能保护他,所以他并不符合在美国申请难民的条件。

移民上诉委员会引用之前的判例结论,认为“难民规则,不是为了向当事人提供更广阔可选的安全居住地,而是为了保护那些无处可去的难民”。而且,国土安全局局长有权将当事人递解到一个他拥有国籍、公民身份的国家,除非对方国不愿接受当事人到本国。虽然当事人担心回委内瑞拉受到迫害,但他并没有表示自己担心回西班牙会受到迫害,因此移民法官判定当事人不符合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是正当的。移民上诉委员会据此驳回了韦件的上诉。

难民获批后要及时转换身份 如受刑罚仍有可能递解出境

根据移民法,批准难民不等于准允当事人停留在美国。(当事人需要转换身份成为永久居民后,才被认为可以停留在美国)终止难民身份和递解出境程序可以同时进行,但移民法庭当先决定是否终止当事人的难民身份。
——移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6月26日决议

当事人马歇尔·海曼(Marshal E. Hyman)是阿尔巴尼亚公民,2003年进入美国,2004年国土安全局授予他难民身份,因为海曼的父亲申请难民获得批准。2007年,海曼和检方达成认罪协议,认罪协议中海曼承认自己流通大麻、同谋流通大麻、持有流通大麻的交通工具等罪行。根据认罪协议,2008年1月海曼被指定一名青年训导师,法庭对海曼处以缓刑。2008年8月,海曼再次被控犯有二级入室罪行,并被处以三年缓刑,其中包括300天观察监禁。基于对海曼的指控,2012年2月16日,移民法官认为,因为海曼犯有道德低下的罪行、涉案控制物品、司法部长相信他贩运受控制物质,所以他不可以再进入美国。同时,移民法官还裁定海曼没有申请政治庇护的资格、不能取消递解令,移民法官还拒绝了海曼根据反酷刑公约提出的保护申请。

在移民法庭的决议以后,海曼将案件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案件涉及到海曼是否应当被递解、是否可以申请豁免,除此之外,最核心的问题是当事人难民身份的终止。

●当事人难民身份的终止

因为海曼在2004年获得难民身份,所以如果他的难民身份不取消,就不能被递解出境。移民法规定终止难民身份可以和递解出境同时进行,但递解出境要在决定终止难民身份之后才能进行。国土安全局在发出出庭通知之后,同时表达了终止当事人难民身份的意图。但是,移民法官没有讨论终止难民身份的事情,所以也没有终止当事人的难民身份。所以,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移民法官的递解令不能执行。

通常情况下,移民上诉委员会应当分两步回应此案:一是将案件发回重审,指出需要先终止难民身份的问题。二是再移民法庭终止难民身份以后,再来讨论是否应该递解的问题。不过,移民上诉委员会根据案件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履行上述程序,而是直接给出了关于递解问题的结论。

●是“不可以再入境”还是“递解出境”?

海曼在上诉中提出,递解程序应该终止,因为国土安全局根据移民法裁定他不可以再进行美国。海曼提出理由的是:作为获得批准的难民,他只能接受递解出境的指控,而不是不能再入境。

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海曼是保释入境的,在入境之后他虽然获得了难民身份,但是在此之后,他并没有调整身份成为永久居民,因此,海曼只是进入了美国,但并没有成为美国居民。移民法官根据移民法判定海曼不可以再入境,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海曼只是入境了美国而没有成为永久居民。

此外,对于海曼“给予难民身份即是给予了永久居民”的说法,移民上诉委员会不认同,认为给予难民身份与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是两回事。

●“青年训导”是否罪罚?

在当事人的申诉中,另外一条是关于自己是否被定有罪。海曼认为,因为自己只是被指派了“青年训导师”,所以这并不构成一项罪罚,不能因此认为他被判有罪。移民上诉委员会不同意这一说法。

根据《联邦未成年人犯罪法》,有一些未成年犯罪不能纳入罪罚的范围,但是在2005年第六巡回法庭的一项裁决中,明确指出了密歇根州的“青年训导师”的惩罚不属于这一类,也就是说,被指派“青年训导师”是一种罪罚。所以,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海曼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以外,移民上诉委员会还讨论了犯有恶性重罪与“特别严重罪行”的外国人,是否可以申请轻罚的问题,以及海曼是否适用国际反酷刑公约。最后,移民上诉委员会部分否定了移民法庭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移民法庭首先考虑是否终止当事人难民身份的问题,然后再遵照相关规定裁定递解出境、不许再入境等问题。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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