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问题解答】

公司财务陷入困境该怎么办?(二)

文/匡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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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9月21日讯】读者朋友,大纪元时报为您开辟这个《法国实用法律专家解析》栏目,内容涉及旅法华人、华侨和莘莘学子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由资深律师给予贴近实际、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实际问题需要解答的读者朋友也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与本报联系:电子邮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电话 +33(0)1 69 24 65 69。

问:我在巴黎11区 开了两家服装店,目前生意不太景气,陆续拖欠了一些供货商和员工的钱,为此债主已准备要对簿公堂,不断发来催告信,搞得我非常苦恼,无心经营。请问我应该如何对付目前的困境?

答:接着上期介绍两种司法保护程序,本期继续为您介绍解决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其它办法。

3.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适用于已经无力偿还债款,尚未展开或已经结束和解程序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在停止付款的45天内提出重整申请。重整程序一般为6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次。在此期间,企业停止支付欠款,制定重整计划并提交法官认可。重整程序还可由债权人或检察官提出,但需要在和解程序完成之后。

申请司法重整程序所需的文件包括:

– 公司注册证明;
– 一个月以上的收支状况;
– 预计年度账目;
– 申请之日的员工人数、员工地址以及上年度的销售额;
– 债权和债务(注明债权人的姓名、地址和欠薪总额);
– 担保以及账外担保状况;
– 债务清单;
– 连带担保人名单及地址;
– 参加程序的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的姓名地址;
– 企业主出具的在此前一年半未指定和解程序代理人或展开该程序的证明。

如已经展开调解程序,注明该程序的开始日期、代理人和受理法院。

以上材料应注明日期,由债务人签字证实其真实无误。文件不齐者应注明缺失文件的原因。

4.司法清算程序

司法清算程序适用于已经停止偿还欠款,而又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该程序的目的是结束经营。 将债务人的财产整体或分散转让。该程序的申请需在停止偿还欠款的45天内提出。

司法清算的申请及所需文件与重整程序相同。企业需证明已无法继续经营。企业的关闭日期由法庭决定。否则,所有债权人均可在两年后申请关闭企业。没有不动产、销售额在75万欧元以下、最后半年内员工少于5人的小企业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将关闭时间缩短为一年。

企业的司法保护措施对债权的影响

在司法程序中,企业的负债处于冻结状态。但企业的债权债务可相互冲抵,企业在得到法官允许后,可以低于市值的价格收回留置抵押物品、注销担保或解除租赁合同(商法典第L622-7条)。

除了一年以上的贷款合同外,其它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商法典第L622-28条)。在企业继续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所有未到期债权、对企业的追偿程序,以及对债权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执行(包括尚未发生效力的资产处分)在司法保护程序期间一概停止。

债权团的代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行使排他性的管辖权。每个债权人应在“民商告示公告(Bodacc)”刊登司法程序后的两个月内向债权团申报债权,但员工工资和司法程序开始之后产生的债权除外(商法典第L622-24条)。此外,企业还要依法将有关司法程序的情况告知不动产担保人和租赁合同人。

读者或亲友的企业一旦陷入财务困境,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司法保护程序度过难关。

(责任编辑: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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