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行:评中共的“依法治国”

王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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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1月03日讯】“依法治国”的口号,中共在1999年写进了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离现在也有十几年,如今又大肆宣传。这名词听上去好像要学习西方国家的“法治”,其实内涵相差千里。

从表面文字上看,就不一样,要“依法治国”,谁是主体?自然是中共了。也就是说,在这里,“法”是个工具,是中共所用的诸多工具之一。

(一)这里边有个问题?中共不“依法治国”,怎么办?这个口号本身就把中共排除到法律的治理之外了。

其实,这个问题在中共的“理论”中是有现成“答案”的。因为它自称“历史选择了中共”、“中共人民选择了中共”,而且是最“纯洁”的队伍,最“先进”的,所以也就是免于法律制约的。如果说有个别的“腐败分子”,那也是“混进革命队伍的”。

(二)在目前中国大陆的国家机关、组织的结构中,法院的地位是很低的,是要受当地政府和党委的管辖的,无法行使独立的司法权。

那么,当地政府和党委的一切行为,自然也是法院无权管辖的。如果它们的行为真的侵犯了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时,对方最好的选择是找它们的上级政府和党委解决。

近年来,中共也装模做样的允许“民告官”,因为本级别的法院无力管辖,当然是上一级别的法院。这里不说,中共的“官官相卫”,就是打胜了官司,谁去执行呢?
有时候,中共为了的自己的“面子”,也督促执行过一些,实在是为数太少。注意,这里边多数还是对方当事人打通了中共的官场关系,才执行的。

(三)其实,在中国的古代,那也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真正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只有君主一人而已。而在现今的大陆,即使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只要是大一点的官员,县级别的法院无权管理。道理很简单:“党管干部”。

当然,如果他们有了“民愤”,上级的党委(政府)自然也可以管辖,但要真正的“处理”,那还要经过的“内部组织纪委”决定后,再“移送”到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如果不“移送”,司法机关是无能为力的。

“移送”一词,充分地暴露了中共及其高级一点的干部不受法律制约的现状。只有这些官员“腐败”了,才把他们交到司法机关处理,如果不“腐败”,那就永远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腐败”与否,是中共说了算的。

(四)其实真正扰乱中国大陆,带头“犯法”的是中共。

上边说过,因为中共本身不受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制约,它的高级官员也基本不受“法律”制约,所以它们才是中国大陆的“动乱之源”。

中共的历次“运动”,惨绝人寰的“计划生育”,血腥镇压信仰“法轮功”的善良民众,直接侵害居民财产、人身和生命的“暴力拆迁”,不都是在法律之外吗?当然,有时候,他们装模做样处理一半起“过格”的事件,也仅仅“浮皮蹭痒”罢了。

西方的“法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作为一个政党,它及其成员的活动和行为,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辖,而不是像中共一样凌驾在法律之上。

有人也许要问,“说不定,中共有一天改革了,法治国家了。”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中共就是一个邪教,它的真正面目是见不得人的,真正的活动和行为是不能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法律是要公布于天下的,让公众都知道的。所以,对中共来说,是不会主动戴上法律这个“枷锁”的。

综上所述,所谓的“依法治国”是一个美丽的谎言,已经重复了很多遍,老掉牙了。如果现在还有人对它抱有幻想,那就太天真了。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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