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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自住屋免征奢侈税 台税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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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佳颖台北 9日电)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奢侈税排除条款中“仅有 1户自住房地”的认定,以“核心家庭”成员为限,包含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一屋,不计入孙子女的房地。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指出,财政部为落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特销税或奢侈税)的立法意旨及合理课税考量,参照土地税法第34条第 5项一生一屋的规定,对家庭核心成员仅有 1户自住房地,办妥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营业或出租,2年内售屋,免课奢侈税。

另外,财政部也已于民国102年10月18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0200125650号解释令,明定,审认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的房地户数时,应以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为限。

举例来说,所有权人甲君出售自已成年“子女”赠与而持有不到1年的房地(已缴纳赠与税),只要甲君家庭核心成员确实仅有这1户房地,且已办妥户籍登记,持有期间没有供营业使用或出租;纵使甲君尚有其他未成年“孙子女”拥有其他房地,仍可排除,免课征奢侈税。

但国税局也表示,会持续针对利用各种不当安排,例如假赠与、假信托、假租赁真买卖、预告登记、利用他人名义及短期炒作精华地段房地,规避奢侈税的案件加强查核,经查获将依法补税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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