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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地采矿租金 台林务局:市价作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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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1日电)外界质疑国有林地长期贱租给财团挖矿,林务局今天指出,矿业用地租金是依据矿业法第46条及财政部规定计收,已从103年起以查估市价方式作为计收基准,没有“贱租国土”情事。

农委会林务局强调,自103年度起,已委托不动产估价师以查估矿业用地市价方式作为租金计算基准,并于另订新约时,在契约中明定相关条文以为规范,未来可有效管理,提高收益。

林务局表示,目前以市价查估并订定新约的案件,租金与原计算方式相较已提高50%,有显着提升,有关30多年均未调整租金的说法,应该是误解。

林务局指出,早年矿业用地租金较低,是因国有林地无买卖市价,故依经济部函示,以当期土地公告现值计收;矿业用地年租金的计算,依矿业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是以一般正常交易价格8%以下定之,而一般正常交易价格则依第46条第1项规定办理,即公有土地是按一般公有财产处分计算标准计算。

林务局在83年间,曾反映国有林地出租矿业使用租金偏低,应调整租金率,报经当时的台湾省政府陈行政院交财政部研复认为,依行政院67年规定,以土地地目等则“市价”年息4%定为计收标准,应属妥适。

矿业用地的“市价”,行政院函释,可参照经济部解释,是依附近地区土地最近一年内的“买卖市价”或“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与矿业权者协议定之,因国有林地不得买卖,在无买卖市价情形下,林务局就以当期土地公告现值年息4%计收。

农委会在102年建议调高矿业用地租金率,财政部认为决定租金高低因素并非租金率,而是土地买卖市价的查估。

林务局表示,原以当期土地公告现值计收,是基于国有林地的现况,不得不为,而矿业用地开发的矿产,属不可再生资源,采矿行为的施行,对环境产生剧烈冲击,必须与时俱进,从生态及经济效益思考国有林地的合理使用费用。

农委会在102年陈报行政院建议将矿业权人承租国有土地为矿业用地之租金率依矿业法第46条第2项规定,调高至8%;当时经财政部开会研商结果,认为决定矿业用地租金高低之主要因素,仍在“土地买卖市价”如何查估,而非租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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