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校内助理劳动认定 台劳动部发布指导原则

人气: 6
【字号】    
   标签: tags: , , , ,

【大纪元6月1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7日电)在校兼任助理到底算不算劳工?劳动部今发布专科以上学校兼任助理劳动权益保障指导原则,保障学生兼任助理的劳动权益。

劳动部今天发布“专科以上学校兼任助理劳动权益保障指导原则”,提供劳工行政主管、劳动检查机构、学校及学生处理兼任助理劳雇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注意事项的参考。

劳动部于今年4、5月间密集召开会议,与教育部、学校团体、学生代表及学者专家沟通说明,研订出这项指导原则。

劳动部长陈雄文指出,这项原则即日生效,将通函各地方劳工行政及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转知辖内教育相关工会及大专校院参考。

陈雄文表示,指导原则适用对象为受学校雇用具学生身份的兼任助理,参考指标有“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两大重点。

陈雄文解释,“人格从属性”意即兼任助理是否受教授指挥监督,有关助理进用、报酬支给等事项,学校具一定权限或最终决定权。“经济从属性”意指“有做才有钱,没做就没钱,”助理领取报酬与研究或教学工作有劳务对价性,若是单纯的学习奖励,则与对价无关。

陈雄文强调,无论学校自定的内规如何,助理从事工作究竟是学习还是工作的认定,都将依此指导原则上的“人格从属性”或“经济从属性”,以“实际状况”认定。

“雇主就是校方,提拨劳健保劳动权益则与教授或计划主持人无关,”劳动关系司长王厚伟补充,考量学生兼任助理是在校园内受教授指导下从事相关研究,教学或其他相关行政工作,“具学习与劳动并存性,确实与一般产业受雇者不尽相同。”

王厚伟提醒,在下一学年开始前,校方应依劳动部及教育部指导原则,尽速针对校内相关研究行政或教学工作相关规范进行调整及盘点,并与工会或学生代表妥为沟通。

此原则也规范助理应与学校签订劳动契约,宜以书面为之。王厚伟指出,该劳动契约应至少一式两份,一份由兼任助理收执,另份由学校或其代理人收执。此外,助理工时及薪资也要以书面载明。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