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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金融业助伪造专业投资人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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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09日讯】有鉴于部分金融服务业协助未符合资格的金融消费者,伪造、隐饰为专业投资人,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违者最重可开罚新台币5000万元。

此外,情节重大者,金管会可依其所得利益酌量加重,不受最高处罚额度限制。

依照现行规定,只有专业机构投资人及有一定财力的专业投资人可以投资TRF(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但金管会发现有不少银行,为了协助不符合专业投资人资格的一般投资人投资TRF,帮忙制作假财报,这个协助客户伪造身份的流程,被称为“一条龙”。

这些未符合专业投资人资格的一般投资人,在投资TRF遭受重创后,却无法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国民党立委曾铭宗提案指出,实务上曾发生未符合专业投资人资格的金融消费者,因为透过金融服务业协助伪造、隐饰成为专业投资人,而排除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相关的争议处理规定,恐怕会不利于增进金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提案指出,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全发展,考量金融服务业明知客户未符合专业投资人的资格条件时,而予以伪造、隐饰或违反法令审查时,其恶性明显重大,因此提案修法。

全案日前经过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朝野立委协商后,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条文增加第2项,“金融服务业对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项所定之条件,而协助其创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观条件,该自然人或法人仍为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

在罚则部分,则是增列金融服务业对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相关专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条件,而协助创造符合形式上的外观条件,可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金管会可依其所得利益酌量加重,不受最高处罚额度限制。全案立法院院会下午完成二、三读。

此外,国民党立委赖士葆提案修正国际金融业务条例部分条文,认为国际金融情势变化快速,将国际金融业务的特许条件、程序、应检附文件等,授权金管会与中央银行定之,并对于国际金融业务条例漏列没有规范可连续处罚的规定,改为届期未改正者,得依原处罚缓按次处2至5倍罚缓。全案立法院院会下午完成二、三读。(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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