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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招募加入犯罪组织最高罚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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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3月31日讯】台湾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明确化组织犯罪定义,并新增招募他人参加犯罪组织最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规定,明确化“组织犯罪”定义,指3人以上,以实施强暴、胁迫、恐吓为手段或最重本刑超过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组成具持续性及牟利性的有结构性组织。

条文规定,“结构性组织”定义,指非为立即实施犯罪而随意组成,不以具有名称、规约、仪式、固定处所、成员持续参与或分工明确为必要。

增加“招募罪”入法,条文规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加重其刑1/2。

条文规定,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组织或妨害成员脱离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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