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海波获刑 其中一项罪多数人没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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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6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杨一帆综合报导)近日,上海市政府前副秘书长戴海波因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刑。戴海波所犯第二项罪在落马官员中鲜见,引发外界关注。

6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戴海波案进行宣判,戴海波因受贿罪被判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200万元(人民币,下同);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1年。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200万元。

同日,《新京报》微信公众号“政事儿” 发表题为“上海‘小老虎’这项罪,多数人都没听过”一文称,戴海波犯的“隐瞒境外存款罪”较为少见,“十八大”以来获刑的厅局级、省部级官员中,绝大多数都未涉及该罪名。有媒体称:“隐瞒境外存款成罪状,他(戴海波)是局级干部第一人。”

据指控,2001年4月,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截至2015年3月,上述账户尚有存款38.09万港元及市值158.22万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万余元。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一个罪名,惩罚的是在境外有存款,但没有申报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官员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时,隐瞒境外存款不报,达到一定数额就会被追究刑责。

阮齐林称,很长一段时间,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不多,“坊间传闻不少贪官在境外有存款,可因境外存款被定罪量刑的官员并不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关键在官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制度的实施效果。“十八大”以来,相关情况已有改观。

据“政事儿”统计,“十八大”后至戴海波宣判前,至少两官员涉“隐瞒境外存款罪”,分别是去年被起诉的通辽市政府原副市长许亚林、佛山市禅城区原人大主任冯永康。

2015年3月17日,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戴海波被调查。去年10月底,戴海波被提起公诉,起诉书中罕见出现“隐瞒境外存款罪”。

之后,上海著名维权律师郑恩宠在接受大纪元记者采访时表示,戴海波案的一个特点就是“隐瞒境外存款罪”。此前的贪官用此罪名的人很少,像薄熙来、周永康等人都没有此罪名。从戴海波开始出现了这个罪名,说明“习近平要从戴海波身上起一个示范效应,对贪官要严格执法,要掀起一个风暴来”。

郑恩宠解释说:“所有的贪官不会老老实实把钱都放在国内,等你一网打尽的。尤其是上海是金融中心,平台更多,戴海波这些人肯定比徐才厚、郭伯雄更懂得怎么把钱卷到国外去。戴海波非法把钱存在国外,应该是上海有很多金融界的人在帮忙。”

郑恩宠强调,戴海波被定这个罪,为上海帮中金融蛀虫曝光揭开了新的一页,也是进一步打击江泽民的两个儿子。另外,从戴海波案子看,当局试图树立一个样本,对贪官在海外的资产也要大力清查了。

据《北京青年报》微信公号“政知道”去年11月1日报导,2007年后至“十八大”前,落马官员的公开报导中都未见“隐瞒境外存款罪”相关案例,“这类案件今后可能会多起来”。

公开资料显示,戴海波曾任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等职。2015年3月,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戴海波被调查。

港媒曾报导,戴海波与江泽民儿子江绵恒、江绵康关系非常密切,是江绵恒的“爱将”。

而此次上海检方起诉书提到,戴海波担任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等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上海市经信委被指是江绵恒的利益地盘。#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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