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与L-1签证申请有关的公司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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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符合条件的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外国关联公司就可以向美国关联公司调派符合条件的L-1人员。很多L-1申请的情况都是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一个新公司,再从外国公司向美国公司调派L-1人员。

L-1 签证是外国公司向其驻美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y),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等,派遣人员经常使用的一种工作签证。L-1签证有两种,一种为L-1A,是外国公司派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manager or executive)来美国的关联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签证;另一种为L-1B,是外国公司将其具有特殊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专业人员派往美国关联公司工作的签证。L-1签证与其它工作签证相比具备很多优越性。与H-1B签证相比,L-1签证没有受益者必须有四年大学学位并且所学专业必须和H-1B工作对口的要求,另外L-1签证目前不存在名额短缺的问题,可以随时申请而不必等待名额。L-1签证不仅是一种很好的非移民工作签证,同时也是申请移民的一种有效手段。首先通过L-1申请移民属于职业移民一类优先,没有任何移民名额排期而只需要等待移民局审批所需要的时间。与二类和三类优先职业移民相比,L-1移民不需劳工纸申请,从而大大简化了移民申请的程式并大大缩短了移民申请所需要的时间。与百万投资移民相比,通过L-1移民在人员雇佣和对资金使用的控制上都有更大的灵活性。在中国大陆百万投资目前审核进度缓慢并移民名额出现数年排期的情况下,L-1移民也更具有吸引力。

由于L-1A签证的种种优越性,它成为许多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对其驻美国机构进行人员调动的有效手段和经常使用的工具。然而,L-1签证也对有关的美国公司具有其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使L-1签证的申请进行顺利并且为将来L-1签证的延期和通过L-1进行绿卡申请打下良好基础。在这里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与L-1签证申请有关的美国公司的一些注意事项,在公司成立早期妥善处理这些事项可以避免在L-1申请中的可能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首先,L-1签证是外国公司对其美国关联公司进行人员调动所使用的签证,一般来讲这意味着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设立一个公司实体或地方办公室。在美国成立公司属各州政府管辖。如果仅仅实在美国设立公司进行经验活动而没有移民方面的需求的话,新公司通常没有投资金额,公司股东或公司经营范围方面的限制,这一点比中国大陆公司对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要松寛很多。然而,如果外国公司打算从外国母公司向美国子公司通过L-1签证派遣人员的话,所设立的美国公司不仅仅要符合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要求,另外还必须符合美国移民局对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的某些要求以保证L-1申请的顺利进行。

美国移民局要求外国公司与美国的实体必须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这种关联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例如母子关系(外国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美国公司或美国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外国公司),一方为另一方的子公司(subsidiary);关联关系(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共同为协力厂商股东以相同或类似的股权比例拥有),双方为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或美国的实体不是公司形式而是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办公室(branch office)。这种关联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有控制。这种控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股权控制(即一方对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权)。除了股权控制外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例如担任公司最高领导,对公司重大决定有决定权或否决权等)。移民局在2017年12月27日专门发布了一项题为“符合法律要求的L-1公司之间关系及代理投票”的政策备忘录谈到一方在没有占到控股比例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代理投票权(proxy votes)来取得实际控制权,及虽然一方所占股权未占到控股,但可以通过其他股东委托其在公司事务中代理其他股东投票而取得实际控制权。根据移民局的备忘录,只有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代理投票权才符合L-1 的公司间的控制关系。

有了符合条件的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外国关联公司就可以向美国关联公司调派符合条件的L-1人员。很多L-1申请的情况都是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一个新公司,再从外国公司向美国公司调派L-1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新成立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体现外国母公司的控制权,美国公司以子公司的形式为外国母公司所控制。而体现此控制权的最直接证据就是外国公司为拥有美国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的最大股东。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母子关系中美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是外国母公司而不是任何个人,否则便不符合L-1签证申请的要求。

移民局对新进成立公司的另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新公司的启动资金。虽然美国各州政府通常对新公司没有严格的启动资金要求,但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作为申请方向移民局递交L-1签证申请,则应当向移民局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新公司的启动和运作。移民法就此没有明确规定,此资金规模根据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美国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表明资金来源于母公司,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母公司对美国公司的投入和控制。如果外国公司在设立美国子公司前派遣公司人员来到美国进行考察并随身携带现金,这些随身携带的现金后来作为母公司的投资和美国子公司的启动资金投入新设立的美国子公司。这种方式携带现金如果入关时没有申报的话有可能被海关没收,另外如果移民局对新公司的资金来源提出质疑,这种投资安排很难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证明外国母公司的投资。

移民局对递交L-1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的另一条要求就是此类公司必须有正式的办公地点。有些美国公司在设立后没有租用正式的办公地点而使用住家的位址和电话等。此类情况移民局一旦发现将对L-1申请很不利。设想如果连租用办公地点的费用都不愿意提供,如何向移民局表明外国母公司对美国子公司的投资和信心。

成立美国子公司并进行L-1申请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够向移民局提出L-1工作签证的申请。如上所述,美国通常对设立公司的要求不高,但如果打算通过此公司提出L-1工作签证申请就需要在设立公司框架结构时考虑到移民局对L-1工作签证申请的要求。因此,外国公司在成立美国子公司之前应当咨询有关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设立公司和对新公司进行投资,以免出现由于前期工作的误差影响到L-1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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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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