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两次退卷 公安仍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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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3月05日讯】唐山丰润区法轮功学员王宝山于2017年7月3日被市国保警察绑架,7月18日被劫持到丰润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丰润区检察院已将他的案卷两次退回到丰润区永济派出所,可派出所至今不放人。

明慧网报导,2017年7月3日上午,王宝山正在单位上班时被警察绑架了,他的钥匙、车钥匙、私人汽车被劫持走。

随后,十几个警察,包括唐山丰润区国保大队长蔺文军,闯到王宝山家。他家里没人,警察翻箱倒柜、抢走了七万多元现金、电脑、打印机、手机、银行卡等私人物品。

王宝山的妻子上午10点多买菜回家,一进门就被屋里的警察强按在沙发上,不能动,她的手机和包里仅有的几十元钱被搜走。随后,她被带到永济街派出所非法审讯达五小时之久。

7月3日那天,王宝山就被押到唐山市拘留所,被非法拘留了十五日后,2017年7月18日上午,他由唐山市国保大队伙同丰润区国保大队曾祥海等人劫持到丰润区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已有八个月了。

在王宝山被非法关押期间,又有警察多次敲门骚扰王宝山的妻子和邻居,他们还哄骗王宝山的儿子到永济街派出所,对他非法讯问近一个小时,企图罗织罪名构陷王宝山。给王宝山的妻子和儿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以至严重影响了其家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绑架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性

唐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丰润区国保大队、永济街派出所相关人员对王宝山及其家属的迫害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据明慧网不完全统计,2017年1月至12月20日,由于检察院不批捕、撤诉或退卷等原因,大陆至少有75位法轮功学员被释放。

2017年11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铁西法院下达裁定书,允许检察院撤诉,鞍山市法轮功学员崔玉芳被无罪释放。她是在2016年6月28日被警察从家中绑架的。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崔玉芳的律师指出,“根据法律和新的《解释》,崔玉芳的行为显然不构成任何犯罪。”

2017年11月11日,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检察院退回了构陷法轮功学员谷立娜的案卷,她因而获释。10月7日,她在家中看孩子时被绑架的。

在众多的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中,辩护律师们充分利用中共现有的宪法为法轮功学员做了有力辩护。律师门认为:修炼法轮功合法。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网络上明确公开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第50号令,废除了江泽民1999年当权时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所以印制、散发、拥有法轮大法书籍和资料都是合法的。

中共《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们表示,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肆意绑架、抄家等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

律师们还指出:十几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2013年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责任。”#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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