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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防产发条例初审通过 8关键条文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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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台立法院外交国防委员会11日初审通过“国防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对参与国防产业厂商进行分级及建立国防安全管控制度;不过,有争议的条文,包括奖励措施、得标厂商回馈金等,因为朝野有不同意见,因此共有8条关键条文,将送交立法院院会朝野协商处理。

“国防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为攸关中华民国国防厂商分级、“国防自主”政策发展、国防科技培植的重要法案,草案共有24条条文,为求慎重,在法案实质审查前,立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还在本周一先召开公听会,收集各方意见。

国防部表示,过去为尽速获得武器装备及避免研发风险,向国外采购的比例相当高,造成国防预算支出的沉重负担,更受限国际政治的不确定性、高科技、高机敏等因素,不易获得最先进武器,且“关键技术仍掌握在国外厂商”,加上后续维修保养困难,导致妥善率难以维持。

为此,国防部在民国106年9月将草案陈报行政院,历经1年5个月讨论后,拟订出24条国防产业发展条例草案,11日经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初审通过,但其中1条被删除,另有8条关键条文送朝野协商。

被保留的第12条规定,政府或相关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国防产业专长领域项别及需求,奖励合格厂商。而奖励方式包括“捐(补)助”、“资金、技术投资或授权”、“优先采购军品”及“提供融资及优惠利率”。

外界质疑此条文中科院是球员兼裁判、一手收钱一手给钱,受国防部独厚;国防部则解释,草案中规划奖励措施,是为扶植、刺激国内国防产业发展与升级。

另被保留的第14条则规定,得标厂商必须依一定比例提拨研究经费至财团法人国防工业发展基金会中,用于补助、委托或出资国内学术机构、企业或中科院,进行国防科技研究。若军品等级为一等列管军品,契约总额1亿元以上,必须提拨千分之五;若军品等级为二等、三等列管军品,契约总额1亿元以上,必须提拨千分之三。

召委王定宇表示,第14条是公听会审查迄今意见最多的一条,如果要厂商回馈一定金额作为发展基金,容易造成厂商报价时“先灌水”,最后灌水的钱又回到国防工业发展基金;与其这样不如采实质报价,国防发展就由国防等预算去支应,也能避免专利权及成果成为民间厂商的功绩。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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