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委任律师 去函中时要求更正政治献金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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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2月4日讯】据中央社四日报导,针对今天中国时报头版指涉陈水扁的报导,陈水扁委任律师陈玲玉下午去函中国时报负责人,要求立即刊载更正报导,以正视听,并就报导相关疑点提出答复。

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律师陈玲玉等人,晚间以受任人身份,代表陈水扁正式要求中国时报于函到次日在该报第一版头条以相同篇幅刊载有关讯息的更正报导,以正视听。

去函指出,陈水扁个人从未收到苏惠珍女士签发且抬头给“谢长廷”的面额新台币四百五十万元支票,总统也从未收到以上述支票作为竞选台北市长的政治献金。函中并就中国时报报导内容的诸多疑点,请该报立即函覆。

律师函内容全文如下:

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 函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九一国际字第一二一一号

受文者:中国时报发行人兼董事长余建新先生

  中国时报社长林圣芬先生

  中国时报总编辑黄清龙先生

副 本 中国时报记者罗如兰女士 :抄送者 中国时报记者孙永泰先生

主 旨:贵报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一版头条所报导之“四五○万支票 扁选北市长献金”乙事,乃系子虚乌有,与事实完全不符,业已严重损及陈水扁总统之声誉。请贵报于函到之次日在贵报第一版头条以相同篇幅刊载有关讯息之更正报导,以正视听。

说 明:

一、本所律师业受陈水扁总统之委任,代为处理贵报“四五○万支票 扁选北市长献金”相关报导之事件。

二、贵报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一版以“四五○万支票 扁选北市长献金”作为头条新闻,并于内文记载:

“可靠消息指出,新瑞都大股东苏惠珍开具‘谢长廷’抬头的四百五十万元支票,最后辗转作为八十三年底陈水扁竞选台北市长的政治献金。当时谢长廷担任陈水扁竞选总干事,身为绿营金主之一的苏惠珍透过南部大老余陈月瑛,转交这张支票,作为政治献金。”

“据指出,在一次党内辅选会议中,同为中常委的余陈月瑛正好坐在谢长廷旁边,余陈将这张由苏惠珍开具谢长廷抬头的支票交给谢,作为辅选陈水扁之用。余陈月瑛昨天也证实,当年确曾交了这张支票给谢长廷。”

“日前在陈水扁总统南下辅选时,谢长廷也当面向陈总统报告此事的来龙去脉,并认为此案对选情冲击不大。”

“惟党内亦有人顾忌,让陈总统与苏惠珍因此发生瓜葛,在观瞻上不宜,因此倾向不主动说明。”云云。

三、对于贵报所为之上述“综合报导”,以及贵报就上述报导所为之“标题”,本所律师谨代陈总统严正声明如下:

(一)陈总统个人从未收到苏惠珍女士所签发且抬头给“谢长廷”之面额新台币四百五十万元之支票(以下称“系争支票”)。

(二)陈总统从未收到以“系争支票”作为其竞选台北市长之政治献金。

四、依照陈总统之上述声明可知:“系争支票”与陈总统完全无关。因此,本所律师爰

请贵报立即函覆下列疑点:

(一)贵报所称“可靠消息指出”,究系指何人所提供之消息?该人士所称“四百五十万元之支票,最后辗转作为陈水扁竞选台北市长的政治献金”的根据为何?

(二)如果假设贵报所载:“余陈月瑛女士证实,当年确曾交了这张支票给谢长廷”属实者,则余陈月瑛女士是否向贵报表示:“这张支票系作为陈水扁竞选台北市长之政治献金”?

(三)何人向贵报表示:“陈水扁总统南下辅选时,谢长廷也当面向陈总统报告此事的来龙去脉,并认为此案对选情冲击不大。”?

(四)贵报所记载之“党内亦有人顾忌,让陈总统与苏惠珍因此发生瓜葛,在观瞻上不宜,因此倾向不主动说明。”,究系指那个政党的那位人士为如此表示?

  (五)贵报对于上述记载之消息来源,是否经过查证?

(六)贵报对于“扁选北市长献金”一文,为何未曾向陈总统本人或总统府之相关人士查证?

(七)贵报第一版文末记载“相关新闻详刊二、四版”,则 贵报第二版及第四版所刊载之消息,何者与“扁选北市长献金”有关联?

五、综上所述,贵报所为之前述与陈总统有关之报导,均属不实,业已严重影响陈总统之声誉。

鉴于兹事体大,本所律师爰代陈总统函请贵报立即于函到之次日在贵报第一版头条以相同幅篇刊载有关上述讯息之更正报导,以正视听,并免事态扩大,至为感祷。

律 师: 陈 玲 玉

律 师: 黄 瑞 明

律 师: 傅 祖 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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