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三十二) ──新建住宅有可居住保证期(Implied Warranty of Habit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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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27日讯】纽约州的普通商业法(General Business Law )第777条规定任何买全新造的住家房子都享有法律规定,在过户后的一段期间,保证可居住的保证期,就像买新车一样的有保修期。在这段期间内,房屋营造商要免费修理或改正其粗制滥造的不合规则的房子或结构及其他问题。

这个Implied Warranty of Habitability 促使住宅营造商有一责任(duty)来建造没有疵瑕的﹑缺陷的﹑和高质量的住宅。

General Business Law 第777 规定营造商要给买新居的人免费修理或改正﹕
(1) 一年内因造房工人粗制滥造而造成的缺陷。
(2) 两年内保证所有由营造商所装置的各种水管﹑暖气﹑冷气或通风设备没有问题。
(3) 六年内保证所有重要的部分没有缺陷,其中包括﹕屋顶﹑地基﹑地板或支撑的柱子﹑大梁等。

如果有问题,买新屋的人要在法庭追诉期四年内起诉,从过户那天算起或一年内起诉﹑或者从保证期(Warranty) 过期那天算起两者之间以哪个较长为准。

但是General Business Law 第777 ─ a(4)(a)条又规定,买新屋要在Warranty过期后的30天内送出书面通知给营造商,通知他有 Warranty 违约,这个送书面通知是一个要起诉营造商的先决条件 (Condition Precedent ) 。

在本案中,法庭撤销了原告因建造商的工人粗制滥造而造成的缺陷的诉讼状,因为原告在一年30天内,也就是Warranty 一年过期后,加30天内没有及时向建造商送书面通知,虽然四年的法定追诉还没过。

法庭写道我们接受被告的辩护而撤销本案,General Business Law 第777 ─ a(4)(a)规定书面 Warranty 违约通知应该在Warranty 过期后的30天内送到建造商那里,才可以起诉建造商,不像重大的缺陷有六年的Warranty,因建造商工人粗制滥造的诉讼只有一年追诉期,所以原告必须在一年30内书面通知建造商。原告在10/21/1991 过户,所以原告必须在11/21/1992 前书面通知被告。本案的被告在09/16/1993年才收到通知,所以已经超过了期限,而原告送书面通知是起诉前的必要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 ),虽然本案的法定追诉期没过,但Condition Precedent 没有满足,故必须撤销。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任何诉讼都有一定的程式,仔细可解这些复杂程式,可保护原告的权力,读者可能会认本案的程式不合理,其实每个程式的制定都有他的内在意义,譬如这里的一条规定要在Warranty 过期30天内提出书面通知讫因建筑工人粗制滥造的缺陷,其中的意义是要限制很多案件告到法院,因为绝大多数的建筑商都会修理或改正的。这样的话,很多这类案子都不需要劳驾繁忙的法庭,以便法庭有时间处理更多重要案件。
详情请查原案:Rush ford V. Facteau
A.D.2d ─ (3d Dep’t ,2/26/1998)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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