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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破坏公众运输 政院拍板分级加重处罚

“过失致死罪”的处罚修正后,保留一般情形,最重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重大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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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4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近年来发生多起重大公众运输或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同一行为却造成多人伤亡,但不论情节轻重,过失致死罪最高一律仅处5年有期徒刑,不符罪刑相当原则。为此,法务部将过失致死罪、破坏公众运输罪的处罚修正为分级加重,并于22日通过行政院会审查。

行政院发言人、政委罗秉成22日于院会后,转述行政院长苏贞昌的话表示,制定过失致死罪当时的交通工具,并没有像现在这么大型、快速,为了符合现况,罪责间的规范相当性很重要;他认为,杀人罪最低可处10年有期徒刑是地板,与过失致死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的天花板之间有落差,而这样的差距确实有必要弥补。

为避免情重法轻的情形,法务部采分级加重的方式修正《刑法》第183条“倾覆或破坏公众运输交通工具罪”、第276条“过失致死罪”。其中,《刑法》第183条原规定,倾覆或破坏公众运输交通工具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为过失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破坏公众运输者,若因故意而致人于死,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提供)

修正后,保留一般情形的5年徒刑,并新增若因故意而致人于死,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而致重伤者,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破坏公众运输者除了原规定外,若情节重大,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若致人于死,则以“过失致死罪”论处。

至于如何界定是否“情节重大”,罗秉成说明,情节是否重大不以造成人员伤亡为必要,而是要审视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或侵害法益的结果,须由法院依个案情节审酌认定。

而“过失致死罪”的处罚修正后,保留一般情形,最重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重大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为情节重大并致3人以上死亡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罗秉成表示,此次修法不只是针对交通事故,包含过去的气爆、八仙尘爆等公安事故都一体适用,但不能回溯到这次的太鲁阁号事故。◇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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