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平﹕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公开信(第十五号)

李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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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吴邦国委员长:

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然位卑未敢忘懮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序言最后一自然段载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四十一条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鉴于此,我不揣冒昧,特向你们指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违宪事实。伏祈查证,订而正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却规定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剥夺了中国公民的言论、结社、集会、游行与示威的自由,违反了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拥有宪法制订、批准与修改之专有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监督宪法的实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序言最后一自然段及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废止、修改与撤消有明确的权限及程序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对相关的程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综上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具有维护宪法实施、完整与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与义务,更有支持其权利的实体权力和相应的程序权力。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结社、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有百利而无一害,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该法律。如此,则人民幸甚国家幸甚宪法幸甚全国人大常委会幸甚。

祈盼赐复
中国公民:李卫平
2003.10.13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210-072-702室 邮编:430071
电话:1309889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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