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义龙:由讨债人被击毙看中国法律制度的危机

杜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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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5日讯】最近,发生在兰州的一起警方击毙讨债人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质疑警方击毙讨债人是否合法的呼声随着案件的真相被新闻媒体逐渐披露出来越来越强烈高涨。从报导的有关事实来分析,兰州警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我们的法律和执法机关,应该就这一问题涉及的更深层面上的法治问题进行及时反思,同时,这一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某些问题,已经由普通的民事纠纷,开始演变为社会危机,这才是我们应该充分关注的。

一、这起事件的关键并非在于击毙讨债人本身,而在于执法的理念存在问题。

“击毙”事件本身只是一个偶然的个例,而隐藏在击毙行为背后,促使警察使用击毙方式来处理这种紧急事件的内在原因,却是最值得我们担忧的。首先,如何处理此类事件,需要警方把以对公众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恐怖行为和个人原因进行的要挟行为区分开来。兰州“击毙”案从报导的事实来看,绝对不是一起恐怖事件,讨债人的目的明确,行为理智而有分寸,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会给更多的人造成伤害,另外,他既然已经脱离爆炸实施的现场,并且以正常的方式在行走,表明他已经放弃了使用爆炸(即使真有炸药,后来证明怀中揣的是热水袋)行为来达到目的,这时不但击毙他于理难通,即使鸣枪也已经过分。这说明,警方的行为是被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所控制和迷惑,缺乏沉着冷静的应急能力不说,还缺乏最起码的法律和人道常识。

其次,从警方果断击毙讨债人的步骤来看,证明警方一直是把讨债人当作应该消灭的物件看待的。一方面非常夸张地布署警力,如临大敌,另外一方面,则对周围居民进行了大范围地疏散和控制,虽然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做了充分的准备,可也说明,他们把大量的精力放在了如何更加有利于与讨债人作战的方面,而没有放在弄清事实真相方面。最令人不解的是,警方竟然连电话线也切断,由此可看出,警方根本就不打算再与讨债人进行交涉,而是采取了一种瓮中捉鳖的战术欲置对方于死地。警方如此容易地进入到一场与恐怖分子作战地角色之中,是否是近年来国际上的各种恐怖爆炸事件已经让他们闻风丧胆了呢?

第三,最近发生的各种挟怨报复的案件已经使有的地方公安部门下达“当场击毙”的命令,而兰州警方更彻底,直接实践当场击毙的“理念”。之所以称为“理念”,是因为这种“当场击毙”的行为,是受一种观念所支援的,即事先确立下可采取当场击毙的方式执法,使“当场击毙”行为成为一种执法要求,而不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的执法需要。这种机械的思维方式,否定并改变了法律事前禁止和事后裁定惩罚的性质和作用,而使法律越过了它的许可权,进行事先裁定,并依照此裁定进行惩罚。当某些事件发生之后,其所造成的伤害使我们痛悔没有及时当场击毙罪犯,这难道就能成为要求以后发生事端时不问青红皂白就进行当场击毙的理由吗?在这次“当场击毙”事件中,当场击毙的执法行为所需的所有法律要件都成为摆设,“当场击毙”成为上级对执法者的一项任务要求,这种慌唐的“理念”控制了兰州警方的头脑。

所以,这次“击毙”事件反映的是在中国警方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错误理念,事件本身也许有诸多偶然性因素,但从警方的行动调遣、布署和最后对“果断击毙”的自得,必然地反映了警方内在的法律观念的淡漠和缺失,这种缺失,是中国政府在执法方面的深层危机。

二、社会危机的累积。

自从1970年代末中国开始实行经济改革以来,债务纠纷就一年比一年多了起来。从最初的朋友、亲戚之间的欠债,到后来的集资、银行贷款和近年来迫使政府出面来解决的拖欠民工工资,债务纠纷已经演变成为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而不仅仅只是一些民事或经济类个案。

这次兰州警方击毙讨债人的事情,应该是这一社会问题发展成为社会危机的一个信号,给一次事件这样定性,并非危言耸听,因为债务问题已经开始逼迫人们走向绝境,它带来了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上个世纪末,中国一夜之间兴起了许多讨债公司,这些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帮助别人讨债。后来这种公司因为被宣布非法遭到取缔,可是在民间,地下的讨债公司并没有因此绝迹,因为不容于主流社会,所以这些非法的讨债公司都溶入了黑社会组织,这些讨债公司并不主动为害社会,仅仅是采取非法方式取得合法的利益和权益,替代了法律的一部分职能。它们之所以生存下来,在于这些公司在讨债方面比法院更加“有效”,从这一角度来说,它们的存在,也缓和和舒解了部分社会紧张情绪(笔者反对这类讨债公司的非法性存在,这样说只是从一个角度来分析问题)。但是这些讨债公司的业务范围局限在大债主的范围之内,对于一些小债主,比如小公司、个人或工人欠薪等债务纠纷,由于它们介入的成本很高,这一领域是它们的势力空白,因此,这一领域的一个个的小问题积累成为严重的社会危机,最后只有政府出面来解决问题了。

从民间的讨债公司,民工们使用跳楼的方式讨工钱,到“兰州击毙”事件的发生等讨债方式的演变过程中不难看出某种必然的联系,而最后政府出面来采用强制方式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方式,等于宣布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机构,在处理债务和经济纠纷方面能力的欠缺,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表明,权力大于法。即使这种用来做好事情的权大于法,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该有的现象,因为大于法的权力能够做好事,就也能够做坏事。比如“当场击毙”这种超越法律的行为,这次就成为一件坏事。此外,“兰州击毙”事件也表明,政府虽然具有超越法律的做好事情的权力,可是并不适合去解决债务等经济纠纷这些法律案件,也不可能全面地解决这类问题,政府的行政职能是无法替代法律机构的法律职能的。

法律制度和执法的不力,需要的是改革并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用行政行为来替代法律的职能。当有人使用爆炸这种类似恐怖分子的行为来讨回本属于自己的公道时,政府应该深思的是国家替百姓行使正义职能的机构是不是出了问题,而不是把他当场击毙了事。

2004/10/2

--源自《议报》166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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