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益中、喻华峰事件”不能经济问题法律解决、法律问题政治解决

昝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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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讯】 “程益中、喻华峰事件”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事件,值得有识之士参与探讨与研究。

笔者认为,“程益中、喻华峰事件”应该是经济问题,而不应该是法律问题,甚至更不应该是政治问题。程益中、喻华峰和李民英所共同涉案的“这58万元被认定为奖金应该是毫无疑问的”(2004年4月7日刑法专家、北大教授陈兴良在“南方都市报案”研讨会上发言),虽然他们的做法是存在问题的,手段上是有一定的不合规范性,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取出来的,但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有权决定奖金的具体分配,相当于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对于编委会行使的这个决定权,编委会的上级主管单位《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也没有制止奖金分配不当,财务及监督监察部门也没有认定违反财经纪律,就不应该属于贪污问题。

如果把这个事件看作经济问题就相对简单了,58万元的奖金可以再行重新分配,总之是职工的奖金,他们想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只要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可以了,但千万不能法律解决,因为法律是滞后的,而不是完善的。比如南都这样的事业单位,到底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程益中、喻华峰到底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这个前提不清楚,怎么能用法律来届定?再如何法律解决,政治解决?

众所周知,在中国,报纸等意识形态产品不是真正意义的商品,其生产者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更不是由民间资本控股的企业,所以目前还做不到市场化,法制化。传媒虽然不是企业,但却又要两条腿走路,一是内容要政治合格,二就是要取得市场认可;既要紧跟政治,又要贴近市场。至于南都的政治是否合格,有多种说法,如号称“中国最敢言”的南都遭受创刊7年来最沉重的打击。该报近年不断狠揭广东的疮疤,触怒一些权贵及首要决策者,因而“秋后算账”,遭到政治上的报复。影响所及,全国最有生气的广东报坛已噤若寒蝉,进入了言论全面收紧的凛冽寒冬。2003年“两会”期间,南都未得省委宣传部同意下,揭露广东省的非典疫情,决策层震怒,已有整顿该报之意。其后,该报又率先报道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因没带暂住证而被打死的事件,震动全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会议颁令取消实施2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如果将程益中事件与《南方都市报》率先披露孙志刚案及透露广州出现入冬以来首宗非典疑似个案联系起来。南都作风敢言,年轻的编采及负责人均以“肩负为民重任,心怀报国理想,拒绝平庸,追求卓越”为新闻理想,短短数年间,该报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等地均大受欢迎,平均每日发行量达140万份,是广东省内发行量最大的综合类日报,也是中国赚钱能力最好的媒体之一。由于内容贴近民众,关注社会,该报广告市场早在2001年底就完成了5.73亿元。2003年,南都广告额超过12亿元,利润1.6亿元,这主要是因为喻华峰他们找到了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

4月10日,喻华峰的辩护人、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许志永博士说,“这是一个冤案,法律判决是错误的。”“2004年3月19日,喻华峰被判处12年徒刑,4月1日,程益中被正式逮捕。这两位为国家创造了巨额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优秀报人,因为三年前的一次奖金分配要被处以重刑,而背后的原因——那些法律之外的传言几乎人尽皆知。埋葬了收容遣送制度走在时代前沿批判旧体制的勇士们,旧体制反过来要埋葬他们。这是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时代悲剧。这个悲剧不仅关系到喻华峰和程益中两个人的命运,而且关系到言论自由、媒体改革、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于是,为了公共利益,我承担起了喻华峰辩护人的职责,同时,也在积极帮助程益中,我感觉这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

程益中、喻华峰被指控贪污犯罪,可能是因为他们太能干了,为国家贡献太多了,自己的回报也太多了,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怎么能够可以分配10万元奖金呢?即使自己为国家做出10个亿的贡献,也不能多拿一分,因为你是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私营企业可以享受分红待遇的股东,所以经济问题就法律解决了,法律问题就政治解决了,该逮捕的就逮捕,该判刑的就判刑,法律上无法解决的,有政治在背后撑腰,广东的决策者难道对此心里无数吗?早在1997年底,喻华峰来到“南都”的时候,这是一个刚刚创刊的年亏损800多万的小报。现在,他们为国家创造了多少财富,而自己又合理地得到其中的百分之几?如果他们像《世界报》普利策、《京报》邵飘萍一样是民营股份制媒体的老板,他们这样干都是为了自己,没有什么好说的。可是他们偏偏是为公家的媒体打工的打工仔,工作这么辛苦,那么敬业,自己却享受的只是国家事业单位的干部待遇,自己多拿点钱又是违法犯罪的,他们究竟图的是什么呢,怎么才能做到公平与公正?

4月1日,北京一些法学专家召开专题学术研讨会,强烈质疑广州市当局处理南都案的做法,有学者甚至批评广州司法部门已沦为“打压舆论的帮凶”。另外,中国一群青年学者及传媒精英也联署呼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本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说,南都案“根本构不成贪污”,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企业型法人的激励机制问题”;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也指出,“编委会有权分配奖金,这与贪污有本质区别”;法学教授沈岿认为,广州东山区法院对喻华峰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指本案的审理“是给中央政府一个耳光。地方法院竟违反刚刚修改的宪法,而且不受任何追究”,他直指“法院愈来愈成为打压新闻自由的一个工具”;经济学家茅于轼也说,本案“不仅是冤枉几个人,而是对全国人大刚修宪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反动”。同时还有一些传媒人士在互联网上呼吁公众关注本案,因为这不仅涉及司法公正,还事关中国传媒的前途,有关判决是“亲者痛、仇者快”;恳请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依法监督此案,同时呼吁地方司法机关遵守法治原则,公正办案,给公众尤其是致力于推进中国传媒事业改革的新闻从业人员圆满答复。

2004年3月12日,台湾李敖在香港凤凰卫视“李敖有话说”节目第五集中说明白了“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的关系:“国民党把经济问题,政治解决(如包庇财阀是也);政治问题,法律解决(如以法律绳异己是也);法律问题,经济解决(如法官收红包是也)。”(http://www.phoenixtv.com/home/zhuanti/fhxd/liaoyouhuashuo/200403/12/218678.html《李敖有话说:民主政治的不当之处》)

南方都市报三名负责人被正式逮捕、判刑,不应该是一个政治问题,更不应该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经济问题。如果是政治问题法律解决,法律问题经济解决,经济问题政治解决,那么就会乱套。李敖已经说出了根本,“为什么政治问题法律解决呢?就是,你是我的政敌,我用什么方法呢?说你是叛乱犯,说你是什么什么事情,用法律把你关起来。所以政治问题法律解决。那法律问题用钱送进去,给法官,或者红包怎么搞下去,可以经济解决,就是用钱可以解决。那么经济问题政治解决,为什么呢?因为我在银行贷了多少钱,变成呆账还不了啦。对不起,我找政府帮我个忙,有个大官帮我忙,哈啦哈啦就过去了。所以政治问题法律解决。 法律问题经济解决,经济问题政治解决。当然你可以反过来说,那法律问题也可以政治解决啊!明明是法律问题,政治势力介入了政治解决,法律该办的不办了,政治解决。那么政治问题呢?又经济解决,一样啊,钱,拿了红包,政治问题,把你哈啦哈啦给你哈啦掉了。那么经济问题呢?又法律解决。什么原因呢?很多都是经济问题,用法律手段、方法害你。”

比如孙大午的问题,就是经济问题法律解决,又上纲上线,最后又政治解决,判刑后把人释放。再比如目前尚在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是法律问题政治(行政)解决。劳动教养制度,最长可以达4年,比判刑都严重,法律上却没有依据。2000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正式生效。椐此,现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失去法律依据,因为它属于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依据的仅仅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却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其次,它也不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劳动教养只是行政处罚,最后却是比法律惩处还严重。这只能说法律问题,行政解决。

让法律问题归于法律,让经济问题归于经济,让政治问题归于政治,这样才是实现宪政、走向法治的开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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