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湾前驻星官员 涉贪渎自首

人气: 11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8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永盛╱台北报导〕我驻外馆的经济部官员爆发贪渎弊案!现任我驻瓜地马拉经济参事、前驻新加坡代表处官员李金镒,涉嫌八十二、三年前后,利用派驻新加坡代表处之便,向外交部诈取租屋补助金两百余万元,李金镒于近日向台北地检署自首犯罪,检察官讯后以涉嫌贪渎事由重大,谕令以廿万元交保候传。

据指出,李金镒犯案后深有悔意,其主动自首,依法亦有获得减刑的机会;但检方亦接获线报指出,与李某极亲近的女性亲人,曾扬言爆料,要向有关机关检举他的犯行,此与李某自首的动机有无关联,因事关其犯后态度,亦是检方追查重点之一。

据悉,台湾驻外使馆、代表处,除一般外交人员外,还有各部会官员,李金镒本职就是经济部官员,他派驻新加坡代表处期间,明知在当地拥有自有住宅,却以在外租屋居住为由,向外交部申请租屋补助,期间长达四、五年,涉嫌以此方式诈取公帑。

台北地检署指出,由于申领租屋补助,需经外馆呈报及外交部层层审核才予发放,故本案系李某一人只手遮天,还是有其他官员或李金镒的亲友协助,是后续侦办重点。

据指出,李某虽然于本月13日主动赴地检署自首,并坦承犯行,但他到案后却辩称他对法律不甚了解,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该仅构成诈欺罪,或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五款的“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

而诈欺罪是五年以下之罪,常业诈欺则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罪,“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则为五年以上重罪。

但检方却认为李金镒利用职务之便诈取公帑,应已构成贪渎,绝非单纯的诈欺行为;至于适用法条是贪污治罪条例的“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或是同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还有待检方详细调查涉案事实后,再予认定。

另外,针对李某“自首”的行为,检方仍持保留态度;检方认为,若李某本月13日“自首”前,就有其他人向检调或政风单位检举,则不符合自首要件,李金镒顶多只能算是“自白”。

但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犯该法第四至第六条之罪,自白并主动缴还所得赃款或因而查获其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故李某仍有减免刑度的机会。

检方将深入了解李金镒“自首”前,检调及政风人员是否已接获检举或已立案调查。

至于李某诈取租屋补助款的行为,其间有无国内外共犯参与,仍有待进一步追查。

〔记者陈恩惠、欧祥义╱台北报导〕经济部驻外官员李金镒自首贪渎案,昨晚九时许,记者赴他位于台北市士林区的住处,但自称李金镒妹妹的女子,隔着大楼对讲机表示,李金镒已返回外国驻地,至于其妻,李金镒已和她离婚,李金镒的“妹妹”言谈中显得诧异,但未多作说明。

经济部指出,我驻瓜地马拉经济参事李金镒已与妻子离婚,他向地检署自首的案情,经济部政风处早已接获检举并着手调查中,如果检调单位需要,经济部方面会全力配合。

经济部指出,李金镒于民国九十一年即已调任驻瓜地马拉经济参事,上周他请假回国处理私事,在周二(17日 )即返回派驻地。

据指出,李金镒长期派驻海外,夫妇感情失和与个人财务有问题时有所闻,李金镒过去曾因与财团过从甚密,遭人检举致被限制出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