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导斌:我(给刑事申诉书)的三点补充意见(三之二)

杜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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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讯】二、捍卫言论自由就是在捍卫国家利益

一审判决书没有查出我造成国家安全受到危害的任何依据,却判定我危害了国家安全。这种“事实莫须有”的判决向世人展示出对言论以“行为罪”论处的荒诞,反映出一审法庭只是机械地照本宣科地执行当前《刑法学》上的有问题的学理性解释。只要对《刑法学》上那些有问题的学理性解释略作解读,不难看出,国内法学界权威们根本没有拎清何为“言论”,何为“行为”。对于这二者的区别,我尊敬的导师,前北大哲学教授、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资深研究员郭罗基先生有非常精当的阐述,兹提供给二审法官以供参考:

  “划清言论和行为的界限。对自由是需要限制的,对言论自由是  否需要限制?言论自由已经是一种有限制的自由,‘言论’就是对自由的限制,仅仅规定为言论方面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自由。如果一定要谈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能针对言论的内容,只能规定言论的边界。也就是说,不应当限制什么样的言论可以自由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不可以自由发表;只应当限制什么是言论、什么不是言论。在限定的作为言论的范围内,不论什么样的内容都可以自由发表。

  “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柏克莱分校的校园里,有一处象征言论自由的标志。在一块大理石上刻了一个巨大的圆圈,圆圈里面写着:THIS SOIL AND THE AIRSPACE EXTENDING ABOVE IT SHOULD NOT BE A PART OF ANY NATION AND SHALL NOTBE SUBJECT TO ANY ENTITY’S JURISDICTION.(这片土地以及在它之上延伸的空间不应该是任何国家的一部分,也不属于任何机构管辖。)这是对言论自由的图解。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在于为言论划定一个圆圈,在圆圈之外不属于言论自由的领域,在圆圈之内言论自由不再有任何的限制,不受任何权力的干预。言论自由的空间不是属于任何国家,而是属于人。更进一步说,言论自由的界限在于区分言论和行为;思想的表达属于圆圈之内的言论自由,行为的资讯不属于圆圈之内的言论自由。而在表达思想的界限之内不应再设置界限。

  “区分语言的两种功能。划清言论和行为的界限,又必须区分语言的两种功能。在人类生活中,语言既有表达功能,又有交往功能。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形式,又是人们在实际活动中交往的工具。发表言论就是利用语言作为形式进行交流思想,发出行为信息就是利用语言作为工具进行交往活动。张开嘴巴讲话可以是言论问题,也可以是行为问题;利用语言表达思想的言论与利用语言进行交往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例如,有人以不实之词吹嘘自己,这是表达思想,虽然表达了不健康的思想,还是属于言论的范围。吹牛只是损害了自己,证明道德上的恶劣;在客观上没有损害别人,就不是法律上的犯罪。有人以不实之词从别人那里骗取利益,这是欺诈。有人以不实之词对别人设置圈套,这是诬陷。欺诈和诬陷虽然也是通过讲话或写作来进行的,那不是言论,而是发出行为的资讯,造成的结果导致对他人的危害,就构成违法犯罪。虽说都是不实之词,一种是自我表现,一种是作用于他人。前者仅仅表达主体的认识,后者是处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的实践;前者是言论,后者是行为……《公民利权和政治利权国际公约》第二十条规定,鼓吹战争、煽动暴力、宣扬民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均应以法律禁止。因为这些听起来象言论而实际上都会产生相应的后果,故不属于言论自由。”(摘自郭罗基《言论自由不是相对的》一文)

从上述这段引文可得出一个结论:在网路上面对不确定的读者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不可能是行为,只能说是一种言论。

对言论施以刑罚是毫无道理可言的。迄今为止,无论中国史,还是世界史,没有哪一回惩罚言论不结出痛苦的果实,没有哪一次“文字狱”不是臭名昭著。中国钳制言论的事例数不胜数。且不说明清之际那些遗臭万年的“文字狱”,即以1949年后而论,彭德怀由开国元勋,一夜之间沦为国家罪人,老舍沈湖,傅雷上吊,还有张志新,遇罗克……无数人惨死冤假错案之中。这些人的悲剧无一不是被以言治罪的结果。“文字狱”的副作用是极其巨大的。它不仅给受难者个人造成悲惨命运,同时,对社会和国家也造成极大伤害。由于太多人因言获罪,人民“莫谈国事”,对时政噤若寒蝉,导致政府听不到来自民间的真实声音,自身失去民意基础和道义资源,国民的创造力、进取精神也遭到极大压制。由于真实的声音可能惹祸,舆论充满虚伪的歌功颂德和千篇一律的政治说教,公众看不到诚实的公共辩论,公众之间难以形成共同的价值认同,相互隔阂,陷入“囚徒困境”,国家表面团结,实际上社会已是“桶装沙子”,为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埋下了祸根。对此,前苏联为我们提供了殷鉴。从1964年到1982年,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苏联处于勃列日涅夫主导之下的“使劲踩刹车”时期,这是个严密管制者和墨守成规者得意洋洋的反动时期,所有的异议,包括改革性建议均被制止,秘密警察克格勃横行,他们“甚至还将那些鹦鹉学舌者视作潜在颠覆工具,把他们关押起来,谁要接近他们,就会受到严格的控制,并记录下来”,人民失去了基本自由。苏联为此付出的代价是:社会死气沈沈,经济、文化、科学、教育、政治陷入停滞,官僚阶层与普通民众间的裂痕在社会主义温柔面纱下不断扩大,最终走向了解体。

事实上,取缔言论自由或从事实上剥夺言论自由从来都是白费功夫。蒋介石的书报检查不能阻止读者走近敢于主张政治歧见的《新华日报》,别林斯基时代沙皇无孔不入的出版审查,不能阻挡进步思想的激流。法国大革命前,法兰西国王对言论实行严密封锁,人民“不拥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没有举行公共集会的权利,没有出版报刊的自由,政府特许出版的报纸完全局限于报导官方人物的活动,即使是对于网球场上的咒骂,这些报纸也从不报导。”对此,后人评论说,法王的管制不仅没有起到有益于王室的作用,反而自掘了坟墓。由于严密管制,和平的理性的意见被滤过了,倒是美国革命中某些蛊惑人心的激进观念透过专制的铁丝网传播到法国,很快便在这片没有反对意见的荒漠上扎下深根。某种意义上说,路易16被押上断头台,是偿还自己先辈对言论自由欠下的陈年旧债。

“舆论的强行一律只会导致墓地才有的寂静”,鲜活的思想是一个民族保持勃勃生机必不可少的营养。苏格拉底早在2千多年前就认识到言论自由的积极价值,面对判决自己死刑的500人团,苏格拉底从容不迫,劝告同胞,失去自己这样的批评者,损失最大的将是雅典。孟德斯鸠曾在分析英国政治制度优于自己的祖国法兰西时,肯定了英国的两个优势,一是确定了法律保障,二是保护政治异见。他认为,政治方面的争吵不会分散国家的力量,政治上的不同意见正是英国繁荣昌盛的奥秘所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北大演讲时也阐述过相似的观点。他说,不同政治见解是美国综合国力的一部分。言论自由对于现代国家是不可或缺的。现代国家区别于封建国家的其中一点就是,封建王朝是人在统治,现代国家则是意见在统治。统治国家的意见并非由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以某种超乎常人的智慧作出,而是经由并且只能经由公众的自由辩论来发现,即,由各个利益团体公开博弈而产
生。一旦提出意见的权利为集团所垄断,社会规范必定偏离公正而单方面有利于垄断意见的一方。由此带来的不公正在造成严重社会分裂的同时,还浇灭了公众参与政治博弈的热情,扼杀了社会的生机和活力,在一个国家里形成万马齐喑的肃杀境象。

当今世界最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宪政民主政体。宪政民主政体的共同特征就是法治,以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法治。在法治下,公民行使“随心所欲言说公共事务的无条件权利”,总统和执政党经常成为公众嘲笑的物件,国家政权却稳如泰
山。这些国家的政治现实验证了一个真理:正是尊重人权在维系着国民对国家的忠诚,是共同的自由至上的价值观在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个道理还从反面验证了,靠暴力维持的国家政权不可能长期得到国民的真正拥护。

当前,滥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引发民间社会的强烈反对,并有导致学界与官方进一步尖锐对立和分裂的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个罪名触痛了当今社会一根最敏感的神经:“以人身自由和个人主动权为一方面,以社会组织和纪律为另一方面的问题带来的管辖权的自由的问题”,已是中国当代社会官方与民间关系紧张的主要根源──这个痛感神经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社会分化因政治上持续的一党制扩大了把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现实分割开来的鸿沟。法治的基础是公民对旨在保障人权的法律的尊重,政治效忠至上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社会正在逐步扩大这个共识。现在人们普遍盼望法治,因为在法治社会里,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是绝对的,是至高无上的价值,不为执政党乃至人民代表的任何即时性目的所侵犯。在法治社会里,言论自由等人权和公正审判一起,构成国民共同的根本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凌驾于国家利益(国家理由)、以及执政党意识形态之上。法律的根本使命就在于确立这种价值观。如果法律不守护这种最根本的价值观,等于宣布法治失败,坚持人治有理。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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