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梁国雄不用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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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心语采访报导)香港终审法院3日裁定,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等三人,违反公安条例的上诉,不用承担诉讼费用。港府因此要向三人支付三万多港元的诉讼费。

香港终审法院五名法官星期一一致裁定,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等三人,在2002年被律政司控告,违反公安条例的上诉,不用承担诉讼费用。香港警方在2002年首次引用《公安条例》中“举行及协助举行未经批准集会”的罪名,控告“长毛”梁国雄、冯家强及卢伟明。

法院后来裁定他们罪成,三人不服定罪上诉至终审法院,而终审法院在今年七月做出裁定驳回梁等三人的上诉,但明确指出现行的《公安条例》赋予警方用来限制和平集会的理由并不清晰,法官同时在判词中提到,警权过大。

而事隔两个多月之后,终审法院星期一裁定,梁国雄等三人的上诉是基于公众利益,所以该笔诉讼费用应由政府支付。港府因此要向三人支付三万多港元的诉讼费。

梁国雄对此向本台表示,终院的判决再一次肯定我们上诉的理据。

香港法例二四五章《公安条例》第十三条说,举行公众游行,如果超过三十人,而且又使用马路,必须在游行上一个星期天的上午十一时前,以书面方式向警务处处长作出“通知”。警务处处长若回应以“不反对公众游行通知”,发函者方可进行游行。

学联前副秘书长卢伟明说,他们在游行前已书面“通知”警方,却没有获得警方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但他们决定照计划游行。而律政司在考虑3个月之后,首次以《公安条例》检空他们举行非法集会。该3名被告在2002年11月被裁判法院宣判罪名成立;而当时的裁判官已经质疑,控罪本身带政治性质。

卢伟明对本台说,回归之后,有很多申请的游行,但只有两宗遭受拘补。

香港资深大律师兼立法会议员余若薇曾在明报专栏上表示,回归以来,香港游行集会多不胜数,其中有不少人士或团体,都没有依照法例规定给予警方7天的通知,律政司一直没有起诉,只是警告了事。

余若薇表示记忆最深刻的是2000年,民主党司徒华等人和一批大学生反对分科收费,律政司当时考虑起诉这些大学生们;而民主党司徒华等人挑战律政司是否只“欺负小朋友”?如果要告就应该把他们一并起诉。最后律政司并没有检控。

余若薇认为,特首曾荫权既然要为政府施政,建立新气象,应该要求律政司及保安局立即检讨《公安条例》,主动向立法会提出修订建议,尽快处理违宪的条例。 而保安局早前已表示,会根据《公安条例》在年底世贸部长级会议进行期间,将会议展览中心一带纳入禁区,事先会交由立法会批核。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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