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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年金外币保单 期满可新台币外币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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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电)有鉴于现行保险法令规定保险业经营投资型外币保单业务时,收付币别不得有新台币与外币间相互变换的约定,保险业无法办理外币保单质借外币业务等问题,金管会修正,增加要保人对投资型保险年金给付币别选择,可事先约订期满以新台币给付。

为减低投资型年金保险保户外币给付汇款费用负担及保险业资产负债不配合风险考量,增加要保人对年金给付币别选择,并兼顾要保人办理保单质借权利,符合投资型外币保单业务实务需要,并已获中央银行同意修正。

因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正“投资型保险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范围及内容准则”第三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以外币收付投资型年金保险契约,在年金累积期间届满时将连结投资标的全部处分出售,并转换为一般账簿的即期年金保险者,得约定以新台币给付年金。保险局补充,这样可避免期满时的汇兑损失。

基于以外币收付投资型年金保险契约也得有条件约定以新台币给付年金金额,保险业依前述约定办理以新台币给付年金者,应另向中央银行申请许可后办理。

金管会已受理7家寿险业者送审的12张投资型外币保单,其中5张已获核准,2张已备查通过,还有5张在审核中。前述两项法规修正发布后,保险业者可依据新修正之法令规定,分别向中央银行申请业务许可,及向金管会申请变更商品内容,充分满足保户与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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