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骇客 惯窃 诈犯 可预防性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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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0日讯】〔自由时报O者刘志原/台北报导〕为了予人民权益更多保障,司法院刑事诉讼法研修会昨通过“骇客羁押”条款,将来涉及电脑诈欺犯罪的被告,如侵入网路银行盗领或自提款机盗领者,检方若认为被告有再犯之虞,即可向法院声请羁押,防止被告再次犯案。

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若犯重罪或有逃亡、串供及湮灭证据之虞,检察官可以向法院声请羁押,另若被告涉及加重与常业窃盗、常业诈欺、伤害、性侵害、放火、妨害自由等罪,检方也可“预防再犯”为由声请羁押,若获法官裁准,被告即会被留置在看守所。

鉴于电脑犯罪兴起,司法院遂将刑法第339条之3的“不正使用电脑诈欺罪”纳入预防性羁押的范围,此外,因应刑法修正,常业犯的规定将遭删除,司法院刑诉研修会也将刑法第320条普通窃盗罪及刑法第339条普通诈欺罪,纳入预防性羁押范围。

将来若修正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公布实施后,电脑骇客、提款机盗领者或诈欺及窃盗罪犯,若有“反复实施”之虞,即可能面临预防性羁押。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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