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夫:从李登辉“诽谤”案看台湾的司法缺失

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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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讯】最近,台湾前总统李登辉先生被判罚千万台币以偿其所在的“诽谤”宋楚瑜官司中的原告,在岛内外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这样的司法判决没有问题吗?最近台湾的“名人”名誉权官司又问题何在?

●司法保护民主制度

司法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民主制度本身,因为,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可能暴露社会的一切不公正,也才可能将之绳之以法。民主社会之存在是建立在一套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之上,其中包括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等等,缺一不可。本案是个与言论自由有密切关系的案子,所以也是一个典型的司法与民主制度的关系的案子。

●是言论自由,还是诽谤

在这个司法案子中,李先生的言论是言论自由,而不是诽谤。

有的人可能要说,李先生说的不是事实,为什么不是诽谤?问得好,因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李先生所说是否属实,而在于宋楚瑜先生是一个公众人物。如果李先生所言是指一个普通公民,那么这起名誉求偿案很可能要判这位普通公民胜诉,但本案的求偿者是社会公众人物,因此就有了很大的不同。

●对于公众人物,是否属实不构成诽谤的要素

公众人物包括政治人物和媒体及娱乐界人士等,是指名字为公众广泛知道的人物——是否是公众人物,应该由陪审团或者法官判定。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求偿案,有一个“公众人物别论”,即要求公众人物受到更强的舆论监督,所以对于公众人物,是否属实不构成诽谤案的要素,而是求偿者必须证明,言论者在言论的当时已确知所言不属实,却还要说——即证明言论者有确实的恶意时,诽谤才成立。

对于此案,宋楚瑜当时确实不在游行现场,那么他究竟去干了什么,李先生只是说出了一种可能——当然还有其它可能,而李先生在当时,并不确知这种可能不属实,因此这种合理推测并不构成诽谤——其实,如果这也构成诽谤的话,以后谁还敢对公众人物进行合理推测,那么民主和自由又将何在?

问题是李先生也是公众人物,那么他是否要为他的言论负更高的责任?

●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不被剥夺

言论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总统也是公民,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不被剥夺。可以对总统、政治人物、媒体和娱乐界人士进行更严厉的批评,但不能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

其实正因为李先生是前总统(公众人物),所以才要更保护他的言论自由,显然地,如果前总统的言论自由都受到限制,那么其所代言的那些公民今后还谁敢说话?

●是否会造成公众人物互相谩骂和攻击

不会。公众人物是以其公信力为存在的基础,一个成天所说非实的人(或媒体),长久之下,必定为公众所抛弃,公众的选票和收视率终将体现公民对公众人物合理的选择。

当然,也可能会助长公众人物之间合理的批评,而这正是民主社会所需要的,也是民主社会的公民所需要的。

●最近的公众人物名誉权案子

最近台湾审理了一批名誉权案子,主诉包括政治人物和娱乐界的人士,都是以是否属实为断案基础,而这都是错误的——应该由主诉方证明言论者有确实的恶意,即在所言当时即知所言非实,如果主诉方(公众人物)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这些案子都应该撤销,已支付赔偿应退还赔偿者。

……

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如下理念之上,即人民可以经被管理者的同意,建立自己的政府,而这个政府是为了人民的公益而存在。为了始终保证人民对这个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人民需要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础。

民主制度是有精神的制度,如果说,在这个制度中的人应该有点精神的话,那就是,公众人物要自觉接受公众的批评。

附:公众人物如何面对公众(也包括公众的代言人——其他公众人物)的合理猜测

由于公众人物与传媒的固有密切关系,对于公众的合理猜测,公众人物要在传媒上进行澄清是很容易和方便的,而且也是很有效的。当然他们也可以选择沉默,但就必须接受公民的合理猜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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