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投书:内蒙古阿拉善盟马良福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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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讯】人一生中的不幸,莫过于伤残;不幸中的不幸,莫过于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更不幸的是莫过于法律在权力面前的无能感到深深的悲哀!

马良福,回族,现年44岁,原内蒙古阿拉善盟个体工商户,一九八二年以来,一直从事个体工作,在阿盟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前后投资近50万元,先后经营起两个批发部、一个火锅城。

1999年12月21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在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左旗新浩特新区综合市场,受害人在自己商店与一伙以找女朋友为由,借酒闹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发生口角,被犯罪分子不问青红皂白,一涌而上拳打脚踢,打昏在地,然后用铁锹等各种凶器,朝受害人头部、身上乱砍乱劈。伤势严重全身多出受伤流血不止。经110送往阿盟阿左旗急救中心抢救治疗。医生建议速送往宁夏自治区医院抢救治疗,期间,阿盟阿左旗公安局刑警二中队队长黄某某在当天下午接到报案,当天抓获罪犯,又在当天未经审理就放了犯罪团伙,也并未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经侦察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隔离。阿左旗刑警二中队在审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严重违法违反法律程序,为进行任何隔离预审取证工作,直接导致了本案犯罪分子共同串供的事件发生。使这一案件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被颠倒黑白,导致了一幕幕的悲惨事件接连发生。

马彦林,受害人的父亲,生??930年12月15日,年已七十古稀,惊闻恶噩,赶往宁夏银川去探望,从未流过眼泪的老人,流下了悲伤的泪水,事后得知这伙罪犯还一直逍遥法外,急火攻心,积郁成疾,愤愤不平。饱经沧桑的老人,在即将跨入二000年之际,面对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邪恶“气”,闭上了疾愤的双眼。远离了纷嚣的尘世!~

2000年2月17日,受害人出院经在阿左旗公安局做了法医伤情伤残鉴定。结论是:五级伤残;受害人多次申请队长黄某某,抓获罪犯,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解决。2000年6月,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反响,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纷纷要求联名上告,同时得到了阿盟阿左旗各清真大寺的大力支持,联名要求上告。在社会议论的强大压力下,阿左旗公安局于2000年8月22日依据犯罪分子相互串供过的证言证词,向检察院提交了阿左旗公刑(2000)第41号起诉意见书。受害人依据有关法律程序,向检察院及办案人员反映了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在办案取证方面的违法行为,但不知什么原因,检察院未采取任何调查取证程序工作,阿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丁某,阿左旗刑事庭庭长胡某某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多项法律条款,事实如下:

一,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超期,长达四个月。

二,违法违反了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罪犯被判四年有期徒刑,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一直逍遥法外。

三,2001年6月15日,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丁某,在审理此案后,向一审法院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下达裁定书的同时,下发了一份对本案的内部议定公函。

四,2001年6月18日,一审二次开庭审理,直接调换被告人犯罪主次程序,事实证明了上级下发的内部公函的真实含意。

五,本案的形势逆转,引起了阿左旗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于2001年7月12日下午,阿左旗法院院长向有关领导汇报案情过程中,坦诚说明导致受害人案件形势逆转是本院接到上级指示。

六,2001年6月——2001年12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反映出来了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这些所反映出来的对本案有着利害关系的内幕问题,法院却一直没有追究。

七,受害人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做了书面材料反应,但一直没有结果。

一个拥有近50万资产的个体老板,就因为在权力的干扰下竟然得不到一点经济赔偿,生杀予夺,无所不能。把一个失去了法律尊严的案件,经过了权力的保护,完善了它的作用,导致了一幕幕悲惨事件的 接连发生,,使受害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家庭生活陷入了一贫如洗的贫困境地。搬出了自己的住宅,主进了分文不收的危房,生命权力没有了法律保障,失去了一切生活来源,自己的事业付水东流,家庭的基本生活没有了支撑能力,两个孩子升学也没有了学费来源,因生活条件十分困难,特纳入了社区低保,人均37。5元,这就是我们的法律,在权力面前,使受害人失去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这种置人民安危于不顾,让一个幸福的家庭陷入如此地步,试问:我们的法律在哪里……?

哀鸣法律无定律 苍穹依旧然

年怒吼冲九霄 法剑何处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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