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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退新制 下月上路 解决劳资争议 县市扛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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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台北报导〕为避免8月爆发参加劳退新制的劳工遭减薪,台湾劳委会研拟本周发函给各县市政府劳工局科,要求各县市政府负起劳资争议处理任务,让发生工资争议的劳工能在最快时间内解决问题,此请求权的主张时间为5年。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长陈益民表示,少数雇主有不当做法,比如员工薪资3万元,也向劳保局申报3万元薪资等级,却私下扣除员工薪资,而非善尽雇主提拨责任,此种做法违反劳基法第22条规定,劳工发现此种现象时,可有3种作为,分别为向雇主反映、向地方劳工局科申诉、向检查机构申诉。

劳委会指出,薪资内含提拨退休金的问题相当棘手,有赖地方劳工局科共同解决,劳工也提出检举及举证,依劳基法规定,雇主应将工资全额直接给付劳工,若未经劳资协商,雇主片面更动劳动契约及劳动条件,劳工可主张终止劳动契约,要求发给资遣费。

对于劳工如何查询个人退休金提拨情况,劳委会表示,10月之前,劳工可先透过网路、语音、到劳保局各地办事处临柜查询、自然人凭证等4种管道查询,预计10月之后再开放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晶片卡查询作业。

关于资深劳工如何争取年资,劳委会表示,有少数年资长的劳工希望争取较多旧年资,再转进新制,因而选择在6月30日之前选暂不选择或旧制,改在7月1日新制上路后,再改选新制,如此一来,就可赚得旧制转新制之年资,换算起来,可能多获半年年资,此做法虽然依法可行,但就得看事业单位是否对劳工“另眼相看”,以免引发劳资纠纷。

劳委会也指出,劳退新制提缴作业将与劳健保申报作业同步进行,只有例外情形才需另填专用表,不适用劳基法单位仍可自愿参加劳退新制,事业单位若未参加劳保及就保者,在办理单位开户后,应以劳退专用表格申报。

节税 自提愈多愈划算

〔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劳退新制将于今年7月起实施,劳工除了要决定选新制或旧制之外,选择新制者,也要决定是否自提、自提多少等,财政部表示,从节税观点来看,劳工自提愈多愈有利,因为自提时可免税,领取退休金时则享有定额免税,根据估算,月薪7万8千元以下者,退职所得几乎都课不到税。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说明,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4条规定,“劳工得在其每月工资6%范围内,自愿另行提缴退休金。

劳工自愿提缴部分,得自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净额中全数扣除”,目前财政部正研拟修正“所得税法”,让劳工不管是选择“个人账户制”或“年金保险制”,自提时都可以免税。

赋税署官员表示,由于劳工自提退休金可以免并入综合所得净额课税,因此,劳工自提愈多,愈有节税的效果,不愿意自提者,因为薪资都要并入综合所得净额课税,因此,相对必须负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劳退条例规定,劳工最多可以自提薪资的6%,如果劳工薪资够用的话,考虑节税问题,最好选择自提6%。

此外,赋税署官员进一步指出,虽然未来劳工领取退休金,必须视为“退职所得”课税,但“退职所得”享有定额免税,而根据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一次领取总额在15万6千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金额以下者,退职所得额为零。”以此计算,月薪7万8千元以下者,未来的退职所得几乎都课不到税。

因此,赋税署官员表示,如果是月薪7万8千元以下的劳工,不仅自提退休金时可享受免税优惠,领取退休金时也几乎不用缴税,实际上等于是“两头免税”,可说是相当优惠。

部分劳工担心“劳退基金”操作绩效不佳,而不愿意自提退休金,赋税署官员说明,劳退基金操作绩效的确会影响到未来劳工领取退休金多寡,不过,政府保证劳退基金报酬率至少是2年期定存利率,不足部分政府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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