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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旧年资依劳基法计 有利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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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四日电)劳工退休金新制七月上路,行政院劳委会今天撤回日前公告旧年资未满一年依比例给退休金的决定,新决议为:依劳动基准法未满半年以半年计,满半年以一年计,这项政策转变对劳工为一大利多,劳工可选择最有利的时间点变更选择新制,增加劳退金。

劳委会五月原本宣布,选择劳退新制的劳工,若旧年资保留,日后雇主给付退休金时,旧年资不足一年的部分(畸零月数)只要依照比例计算退休金基数,避免新旧年资重叠给付。

依照劳委会先前的解释,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工作年资为五年两个月又十五天者,旧制工作年资十五年以内的部分,则退休金应以五又十二分之二点五乘以两个基数计算。

由于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退休金给付标准,按照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两个基数,超过十五年的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一个基数。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以一年计。

劳委会原本宣布依照比例计算旧制年资的说法,有违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委会今天法规会进行讨论,最后决定回归劳基法标准给与。

根据这项新的解释,劳工可以选择在最有利的时间点,在新制上路后五年内随时变更选择新制,只要延后几天选择新制,就有机会争取更多的退休金。

例如:劳工在八十五年九月一日受雇,到九十四年九月一日年资满九年,如果劳工在九月三日之后改选新制,除了九年年资外,畸零几天的年资,依照劳基法规定,未满半年以半年计,劳工等于多了半年的年资,也就是多争取到一个月的退休金。

由于劳工退休金条例给劳工五年期间改变心意选新制,如果劳工想借着劳委会这次的解释,在符合退休金请领条件时,多争取一些退休金,可以在到职日满周年之后的延后两天,再改选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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