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和豆浆控告商标侵权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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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电)针对上海餐饮连锁业台商“永和豆浆”,三月控告“永和喜年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永和豆浆”的诉讼请求。

香港大公报今天报导,台湾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经过核准注册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图形“草帽脸”三部分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

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林先生坚称经许可独占使用该商标。2000年6月,林先生在浦东开设第一家永和豆浆店。

“喜年来”文字商标于1998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随后并转让给邱先生后许可给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使用,该公司开设的豆浆店店招牌为红底白字,服务标识的文字部分为“喜年来永和新一代”,外卖杯和便利袋上也印有相同文字。

据报导,在被告的菜单及店堂中均悬挂“喜年来”快餐店历史变迁的照片,其中一组题为“成长的故事”。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杜撰“成长的故事”,将永和豆浆和喜年来豆浆混为一谈,系不正当侵权行为。故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永和”是地名,原告不享有“永和”文字的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永和”两个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显着性较弱,故不能成为商标的显着识别部分。

上海法院指出,“永和豆浆”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与“喜年来”所使用的“永和”两个文字有明显区别,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两者在整体上并不构成近似。

上海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成长的故事”等照片,也不会产生贬低原告商品和服务声誉的结果。因此,原告指称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另外,“永和豆浆”控告“鲜和尚永和豆浆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今天也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同样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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