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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课刺瞎眼 学生应提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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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台南县北门国中一名洪姓学生操作砂轮机研磨雕刻刀时,刀子突然弹起刺瞎洪生左眼,洪生指控上课教师未尽指导防范之责,向教师求偿,台南高分院判定教师虽有过失,但洪生应向学校提出国赔,并非向教师求偿。

洪姓学生主张,94年5月25日,他就读北门国中一年级,当天上午在工艺教室上课时,上课的洪姓教师未依照工艺教室管理办法准备护目镜,且交给他无法使用的雕刻刀,要求他自行操作砂轮机研磨雕刻刀。

洪生说,当他操作时,洪师未在他的身旁正确指导,致他磨刀时,刀子突然瞬间弹起刺入左眼,当场血流如注,经送医开刀缝合,左眼仍然失明,于同年8月20日装设义眼。

对此意外,洪生认为是洪姓教师未确实指导他操作方法与安全工作守则,也未提供护目镜给他配戴,致他被弹起的雕刻刀刺瞎左眼,洪师违反工作管理办法,刑事部分已判洪师有过失刑责;民事部分洪师也有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洪师赔偿他包括医疗、看护、义眼装设、精神抚慰等费用共409万余元。

洪师则说,当天上课时,他亲自示范研磨雕刻刀,指定两位学生把新购雕刻刀磨利,并非洪生所说是不能使用的雕刻刀;因为洪生说对磨刀有兴趣,请老师指导,他才示范、教导洪生正确磨刀方法,当时洪生已磨好两把刀子,磨第三把刀时,洪生未依正确方法操作,才刺瞎左眼。

洪师强调,虽然刑事判他有过失,但洪生本身应负较大的八成过失。

高分院法官审结表示,洪生另已向北门国中提出国家赔偿之诉,在该案中,依规定洪生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北门国中请求国赔,不得依民法向洪师求偿,因此驳回洪生对教师的民事求偿告诉。

至于校方若同意国赔,这笔国赔损失可否转向有过失的洪师求偿?律师吴信贤表示,依国赔法规定,身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学校必须举证出这名教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有求偿权,关键在于教师刑事上的过失,在国赔法上是否被认定是重大过失。

是否挂护目镜?师生各执一词

校方:尊司法 护权益

〔记者陈逸民/南县报导〕被学生指控涉及过失、导致眼伤的雕刻艺术家洪清课说,当时即有要求学生配挂护目镜,但学生并未确实动作,导致眼伤。校长姜进贤则强调,学校尊重司法程序,聘律师保护学校、师生利益。

洪清课说,自己木雕学徒出身,深知雕刀、机械危险,担任该生工艺老师已1年有余,每回上课都一一叮咛整班学生务必配挂护目镜;而该生以往也确实依令防护,谁知那天却没有听从叮嘱,导致眼伤。

也是北门国中毕业的洪清课说,任教目的就在让无意升学、却有艺术天分学弟妹们,能学雕刻技艺,为自己谋一技之长。

洪清课说,被学生家长所控过失伤害案,法院已确判3个月有期徒刑;如今,仍得面对国家赔偿诉讼压力。

校长姜进贤则强调,学校尊重学生家长的诉讼意愿,也聘律师为维护学校权益辩护。希望能有合理判决,让无辜受伤的师生共度损赔难关。

洪生:盼补偿 不多谈

〔记者陈逸民/南县报导〕北门国中师长转述说,因工艺课意外、导致一眼失明的洪姓学生,在侦、审过程均强调案发当时老师过失、无吩咐挂护目镜,也都没有和解,才被判刑。而伤眼的视觉神经全毁痛苦是一辈子,家长希望有合理补偿,日后所有诉讼案全由家人负责,其余不愿多谈。

师长转述表示,洪姓学生对于伤眼当日情况,在校内都不愿多说,心理压力沉重。加上近来家中某位长辈尚牵涉一宗车祸案,导致学生心头压力更重。

洪生曾向老师表达夜里多恶梦,现由校方安排在麻豆某高校进行专业心理辅导,不喜面对外界干扰。

师长们说,洪生伤后,已有学校安排心辅课程。课外活动时,同学们也都乐意帮忙;并在所读的三年乙班教室内安排较前座位,方便洪生上课。

小法典

▲司法院颁法院办理国家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7条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有请求权人仅得依本法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损害赔偿,不得依民法第186条第1项规定,向该有过失之公务员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第186条第1项规定:公务员因故意违背对于第三人应执行之职务,致第三人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其因过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时为限,负其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记者王俊忠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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