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指台湾单独降米酒税率难过WTO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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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志翔日内瓦十三日专电)世界贸易组织(WTO)专家警告,如台湾单独降低国内米酒税率,明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以日本与韩国“烧酒”案的判例,台湾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几乎没有胜诉可能。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查“烟酒税法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在朝野立委一致共识下,初审通过台湾民众常食用的米酒和料理酒税率调降为每公升新台币九元,未来如果三读通过,将由经济部国贸局再与WTO会员国咨商。

台湾在加入WTO时承诺、并已实施调升米酒税为每公升新台币一百八十五元,与进口的蒸馏酒相同。WTO专家表示,如台湾未来只单独降低米酒税率,则同时违反了“关税暨贸易总协定 (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及入会承诺。

他并以一九九六年与一九九八年,WTO争端解决机制分别判决,日本及韩国烧酒税率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日本及韩国最后只有接受WTO裁判,对所有进口及国内相同酒类,采同一税率的“非歧视性”措施。

WTO专家进一步指出,除了国民待遇原则外,台湾米酒税率问题还涉及入会承诺,如未来一旦单独降低米酒税率,美国、欧盟、加拿大等除非得到补偿,几乎必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台湾可能一点机会都没有。

另一方面,如台湾不分米酒或进口蒸馏酒,全面降低税率,则完全符合WTO规范,酒类出口国也会欢迎台湾这种作法。

目前米酒税率为每公升一百八十五元,料理酒每公升二十二元,财政部已指出,米酒比照料理酒税额课征可能违反对WTO的承诺。

国贸局官员萧振寰也表示,米酒和蒸馏酒必须是同样的税率,同时提高或降低,国际上可以接受,如果要分开处理,日本、韩国和智利都有失败的例子。

财政部也评估,如果台湾将米酒和进口的蒸馏酒列入相同的酒类共同调降税率,国库将损失税收新台币八十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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