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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信托业依约须代消费者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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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条文,明订信托业者依信托契约有交付保险费义务者,保险费应由信托业代为交付。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赖士葆表示,修正条文三读后,可保障消费者缴保费给信托业者后,免于被保险公司一再催费。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现行条文规定,保险费应由要保人依契约规定交付。

但赖士葆(台北市)指出,有些信托业者向消费者收保费却不缴给保险公司,造成消费者被保险公司催费,权益受损。且法律并未明订信托业者须代消费者缴保费,常导致各说各话,有必要修法明确规范信托财产归属与相关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全案经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初审,立法院会上午三读通过。修正后条文为,保险费应由要保人依契约规定交付。“信托业依信托契约有交付保险费义务者,保现费应由信托业代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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