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谈律师角色(二)

台湾执业律师 陈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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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律师替一位连他自己也觉得有罪的人进行辩护,那这名律师是不是很没良心?我们还可以从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功能和角色来试着回答这个问题。在之前的文章有约略提到过诉讼类型,台湾最基本的三种类型就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律师在这三种诉讼类型里面要承担的功能和角色并不完全一样,称呼也不完全相同。

拿民事和刑事案件来对照最为明显,民事案件处理的是私法纠纷,在这里面就没有什么人有罪无罪的问题,律师在民事案件里面叫做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出面解决私法纠纷的;在刑事案件里面就不是代理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其实就是被怀疑犯罪而加以起诉的人,律师总不能“代理”别人当刑事被告吧?律师在刑事诉讼里面叫辩护人,是帮被告辩护的。

在刑事案件里面说到律师要帮被告辩护,那又要怎么辩护?相信多数人是由于不完全明白“辩护”二字的实质意义,误以为这就是要帮被告否认犯罪,狡辩,把有的说成没有,黑的说成白的,因此才会有很多人看了电视听了媒体的一番说词后,不但常常会对某某人未审先判,顺带地还会责怪这个人的辩护律师,质疑律师都帮坏人。

律师承接案件的原因有许多,或者为名,或者为利,或者也有不得已的,无论如何,一名律师既然接受委任,他就必须得要在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和课予他的义务范围内从事他的工作,律师一旦接受委任成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为被告辩护就是律师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过话说回来,“辩护”其实并不等于“无罪答辩”,相信有许多人其实是误以律师为刑案被告辩护就是在为刑案被告作无罪答辩,所以才会对承接某些看似罪证确凿的刑案辩护律师产生负面的看法。

一名律师接受委任,检视现有的证据资料再加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当事人讨论后,律师会对这个案件的辩护方向有一个大概的想法,如果是刑事案件,因为被告涉嫌触犯刑事法律的差异,法定刑度会有不同而适用程序也许有不同,律师或许最后会建议被告作出无罪答辩,或者也会有建议直接认罪要求减刑的等等,刑案的辩护律师不是只能一律为被告作无罪答辩。

如果一名律师在检视了现有的证据资料以及听了当事人的陈述后,也认为他的当事人并非冤枉,或许这名律师最后作出的建议就是认罪也说不定,又如果最后当事人也同意律师的建议认罪,律师也接受委任进行认罪的辩护,那么我们还会不会觉得这名律师很没良心?

所以说,如果一名律师替一位连他自己也觉得有罪的人进行辩护,那这名律师是不是很没良心?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得看看这名律师辩护的方向和内容而定。不过再话说回来,在判决确定之前,尤其是审判程序还在进行的过程中,相关的证据资料尚未完全摊开在法庭之上时,要说被告就是有罪,就是无罪,或许都言之过早。如果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可以这么样一目了然,那么又要审判制度何用?

读者或许会问,在刑事案件里面被告如果都已经认罪了,那么还要律师作什么?请且待下回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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