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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部落格供下载新歌涉侵权 台刑事局获报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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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日电)很多网友喜欢透过网路“部落格”分享他人著作,不过警方今天提醒,这样的美意,可能涉及侵权之嫌。

苏姓少年因为提供国内知名F.I.R飞儿乐团尚未发行的四首新歌供网友下载,遭刑事局侦九队三组依侵害著作权移送板桥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侦办。

日前 F.I.R 飞儿乐团新专辑“飞行部落”尚未正 式发行时,就有“飞行部落”、“ Get High ”、“天天夜夜”、“雨樱花”等四首新歌已经在网路部落格(blog)上流传,刑事局侦九队三组接获 F.I.R 所属华 纳唱片公司报案后着手侦查。

警方查出苏姓少年浏览申设在香港的音乐分享论坛网站,下载 F.I.R 飞儿乐团当时尚未发行的这四首 MP3 档案后,上传到自己申设的部落格,再以标题“《试听》 F.I.R – 4 首新歌完整版”公开在网路上供不 特定网友点选聆听。经警方今天通知到案说明,苏姓少年对犯行坦承不讳,全案讯后移送板桥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侦办。

侦九队三组指出,国内最近盛行网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版主普遍引用他人文章、图片或音乐丰富自己部落格内容,这种与网友分享他人著作的行为,已牵涉到著作权法重制规定;而部落格版主放在网志内的音乐,供不特定网友点选聆听,也构成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公开传输”行为。

警方提醒网友应注意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不可一味以分享之名侵害版权所有人的权益,在部落格中播放市面上流行的音乐,涉及“音乐著作”、“录音著作”“重制”与“公开传输”行为。

利用他人著作,须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否则即属侵害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者,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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