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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委释宪案 遭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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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彭显钧/台北报导〕民进党立委认为国务机要费起诉属违宪,且新修正的法院组织法明订特侦组可侦办总统的规定违宪,去年底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会议认为,声请人两项主张,均与立法委员“行使职权”无关,立委非国务机要费案当事人,决议不予受理,并驳回要求台北地院暂停审理国务机要费的紧急处分声请。

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昨日对大法官会议决议表示尊重与接受,但对大法官所提理由略有微词,认为大法官可能不清楚台湾的政治现实。

本案为柯建铭等八十四名立委所提的声请案,声请人认为,立法院三度因部分立委提案,指总统涉及贪污而审查并表决总统罢免案,因事涉认定总统有无贪污,与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及立法院行使罢免及弹劾权有关,故声请大法官解释,且台北地院受理国务机要费案起诉,对于宪法总统刑事豁免权的基本原则已有不可回复的重大侵害。

声请人另认为,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规定,最高检所设特侦组,可侦办总统犯罪,也违反宪法第五十二条,故声请大法官解释,并要求紧急处分。

大法官会议认为,立院行使总统弹劾权是依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规定,行使总统罢免权,则是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规定行使职权,均与宪法第五十二条无关,并无发生疑义问题。

至于特侦组可侦办总统的规定,大法官会议认为,立委认为法律有违宪疑义,应依职权修法,而非未修法或是在修法阶段即声请大法官解释,认定柯建铭等立委所声请事项,与立委行使职权无关,故决议不受理。

大法官理由 绿有微词

柯建铭昨天则指出,大法官指立院行使罢免或弹劾权是依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并非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产生疑义;但是,国民党当初发动罢免总统案,就是根据国务机要费案,“若以相同理由发动第四次罢免,该如何处理?”他认为大法官的考量不见得周密。

至于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的违宪争议,大法官认为立院应自行修法,柯建铭认为,蓝营在立院把持程序委员会,党团提案修法未必有效,“难道逼党团在程序委员会打一架吗?”强行修正法院组织法后才能提出释宪吗?

柯建铭指出,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若不提案修法就不能释宪,很难让人信服,大法官可能不清楚台湾的政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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