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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釋憲案 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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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彭顯鈞/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認為國務機要費起訴屬違憲,且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明訂特偵組可偵辦總統的規定違憲,去年底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聲請人兩項主張,均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關,立委非國務機要費案當事人,決議不予受理,並駁回要求台北地院暫停審理國務機要費的緊急處分聲請。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日對大法官會議決議表示尊重與接受,但對大法官所提理由略有微詞,認為大法官可能不清楚台灣的政治現實。

本案為柯建銘等八十四名立委所提的聲請案,聲請人認為,立法院三度因部分立委提案,指總統涉及貪污而審查並表決總統罷免案,因事涉認定總統有無貪污,與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及立法院行使罷免及彈劾權有關,故聲請大法官解釋,且台北地院受理國務機要費案起訴,對於憲法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基本原則已有不可回復的重大侵害。

聲請人另認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最高檢所設特偵組,可偵辦總統犯罪,也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故聲請大法官解釋,並要求緊急處分。

大法官會議認為,立院行使總統彈劾權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行使總統罷免權,則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行使職權,均與憲法第五十二條無關,並無發生疑義問題。

至於特偵組可偵辦總統的規定,大法官會議認為,立委認為法律有違憲疑義,應依職權修法,而非未修法或是在修法階段即聲請大法官解釋,認定柯建銘等立委所聲請事項,與立委行使職權無關,故決議不受理。

大法官理由 綠有微詞

柯建銘昨天則指出,大法官指立院行使罷免或彈劾權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並非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產生疑義;但是,國民黨當初發動罷免總統案,就是根據國務機要費案,「若以相同理由發動第四次罷免,該如何處理?」他認為大法官的考量不見得周密。

至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違憲爭議,大法官認為立院應自行修法,柯建銘認為,藍營在立院把持程序委員會,黨團提案修法未必有效,「難道逼黨團在程序委員會打一架嗎?」強行修正法院組織法後才能提出釋憲嗎?

柯建銘指出,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若不提案修法就不能釋憲,很難讓人信服,大法官可能不清楚台灣的政治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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