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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修法 未成年人就所得遗产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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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嘉泰花莲县二日电)对于近来常发生未成年继承人因不了解法律规定,导致在法定期间内未主张限定或抛弃继承,而概括承受大笔负债的问题。法务部长施茂林今天在花莲表示,法务部已研拟民法继承篇修正条文,如经立法院通过,未成年人只须以继承的财产负清偿责任,将可大幅提高未成年人的保障。

施茂林指出,近来经常发生年幼的小孩,因父或母死亡后,不懂或不清楚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的法律规定,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主张限定或抛弃继承,而继承到一大笔债务的情形,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生存和人格发展。

施茂林表示,法务部为解决这项问题,已研拟民法继承篇修正条文,明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针对所继承的债务,只就所得的遗产负清偿责任,以避免再度发生类似继承大笔债务的情形。

另现行民法继承篇主张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的法定期间和起算点规定被批评为不合理,因常有继承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办理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而继承到大笔债务,施茂林表示,法务部决定提案修正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让继承人能从知道可以继承的时间起,有选择限定继承的机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施茂林表示,现行条文规定,主张限定继承的法定期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起算,而修正条文则是改为从知悉可以继承的时间起算,新修正的条文大幅提升继承人权利的保障,应能解决目前因继承事件所衍生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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