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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三读 政府得标售未申报祭祀公业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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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祭祀公业条例”,明订条例正式施行后,政府应于一年内清查祭祀公业土地并公告,公告后三年内未依规定办理登记的祭祀公业,直辖市与县市政府可代为标售所有土地。此外,条例也明订女性享有祭祀公业继承权,以符合民法规定及男女平权政策。

祭祀公业指祭祀祖先为目的所设立的宗祠、祖厝等独立财产,根据内政部统计,目前台湾地区祭祀公业约有六万四千多笔,土地面积超过一万三千九百公顷,但传统农业社会结构解体,人际关系疏离,再加上多数宗谱已付之阙如,权利主体难认定,后嗣争夺祀产诉讼不断,致土地无法有效利用,税赋无法征收,朝野均主张应立法明确规范解决。

由于朝野有高度共识,祭祀公业条例下午依内政及民族委员会初审条文三读通过。条例明定在条例施行后,政府应在一年内清查祭祀公业土地公告,通知尚未申报的祭祀公业,于公告后三年内,登记为祭祀公业法人、财团法人,或将祭祀公业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公业后嗣分别共有或个别所有,向直辖市与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完成申报。

若三年未申报、申报被驳回、诉愿或法院裁判被驳回的祭祀公业,直辖市与县市政府可代为标售,标售土地后所得价金由国库保管,若代为标售土地经两次未完成标售,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可登记为国有,但祭祀公业的利害关系人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暂缓代为标售。

至于标售土地的承购顺序,以土地的地上权人、承租人、典权人为先;其次为土地共有者;条例施行前占有待标售土地达十年以上,至标售时仍继续占有者,则排第三顺位。

此外,享有祭祀公业继承权者称为派下员,依据传统习俗,派下员皆为男性,但为配合男女平权政策及民法继承规定,条例还明定“祭祀公业发生继承事实时,继承人应以共同承担祭祀者列为派下员”,使女性也可享祭祀公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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