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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三讀 政府得標售未申報祭祀公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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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祭祀公業條例」,明訂條例正式施行後,政府應於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公告,公告後三年內未依規定辦理登記的祭祀公業,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可代為標售所有土地。此外,條例也明訂女性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以符合民法規定及男女平權政策。

祭祀公業指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的宗祠、祖厝等獨立財產,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台灣地區祭祀公業約有六萬四千多筆,土地面積超過一萬三千九百公頃,但傳統農業社會結構解體,人際關係疏離,再加上多數宗譜已付之闕如,權利主體難認定,後嗣爭奪祀產訴訟不斷,致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稅賦無法徵收,朝野均主張應立法明確規範解決。

由於朝野有高度共識,祭祀公業條例下午依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初審條文三讀通過。條例明定在條例施行後,政府應在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公告,通知尚未申報的祭祀公業,於公告後三年內,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財團法人,或將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公業後嗣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向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申報。

若三年未申報、申報被駁回、訴願或法院裁判被駁回的祭祀公業,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可代為標售,標售土地後所得價金由國庫保管,若代為標售土地經兩次未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登記為國有,但祭祀公業的利害關係人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暫緩代為標售。

至於標售土地的承購順序,以土地的地上權人、承租人、典權人為先;其次為土地共有者;條例施行前佔有待標售土地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佔有者,則排第三順位。

此外,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者稱為派下員,依據傳統習俗,派下員皆為男性,但為配合男女平權政策及民法繼承規定,條例還明定「祭祀公業發生繼承事實時,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使女性也可享祭祀公業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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