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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系列专题 /房贷与房租 不可同时申报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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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专题报导

租屋族与房贷族申报综所税时,要记得扣除房租或房贷利息,依规定综所税购屋借款利息每户每年可扣除30万元,房屋租金支出是每户每年可扣除12万元,但纳税人不能同时申报房贷利息与房租支出,只能择一申报。

纳税人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登记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二、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于95年度在该地址办妥户籍登记,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三、取具95年度支付房贷利息的单据正本,单据上若未载明房屋地址,则应提示建物权状及户籍资料影本;五、二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不过,如果是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但由纳税人本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则纳税人及配偶应为同一申报户,才可列报;而且,申报购屋借款利息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且须先减除当年度列报的储蓄投资扣除额,再以余额申报。

举例而言,张先生去年支付房贷利息35万元,但在银行也有存款利息所得13万元,则张先生今年报税时可申报扣除购屋贷款利息是22万元。

至于租屋族则可以申报扣除房租支出,每一申报户每年上限是12万元,但仅限于纳税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国内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而且已申报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申报房租支出,即使上半年租屋、下半年购屋者,也只能在房租支出与房贷利息之间择一申报。

申报扣除房租支出时,须检附下列文件:一、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账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 );二、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于承租地址办妥户籍登记的证明,若未办妥户籍登记,则可出具纳税人载明承租的房屋确实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如果在“国内”就学并住宿在校或在外租屋,宿舍费或房租都可以列报房租支出扣除额,但宿舍费如果已经列报在教育学费扣除额之内,就不能再列报房租支出。

此外,很多人租屋时,都会与房东口头或书面约定“房租不报税”。不过,台北市国税局指出,这样的约定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明文列在租约里也一样,房客还是可以申报房租支出,但要考虑到房东可能会因此调涨房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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