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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厂商未依限纳税裁罚上限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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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四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修正通过所得税法、货物税条例及土地税法部分条文,配合大法官释字第六一六号解释,将原本对产制厂商未依限申报纳税者,加征百分之十滞报金、百分之二十怠报金规定,修正为不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及九万元。

司法院于2006年九月十五日公布释字第六一六号解释,认为营利事业未依限办理结算申报、未分配盈余申报及货物税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产制厂商未依限申报纳税者,应分别按核定之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十滞报金、百分之二十怠报金等规定,无合理最高额限制,违反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有违。

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之一及货物税条例第二十九条条文修正后,将现行百分之十滞报金及百分之二十怠报金,皆限缩为滞报金不得超过三万元、怠报金不得超过九万元。

财政部官员日前在立法院表示,目前一年裁罚金额约四亿元,且非属税收,缩减后影响不大。

另外,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明定“适用特别税率”等相关规定,但母法第五十四条并未列明,导致稽征机关依施行细则裁罚后迭有争议;修正土地税法第五十四条后,纳税义务人于适用特别税率之原因、事实消灭时,未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者,将依法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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