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人权:手铐脚链腰铐、打针、老虎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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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讯】我叫冯永记,女,住新疆石河子市。

2001年10月9日,我丈夫丁新民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9年,并赔受害人36500元,2006年5月8日宣告无罪。实际服刑5年1个月,减刑3年5个月,以服完8年6个月刑【见 无罪坐牢5年财产无法追回】。

在此期间,1、丁新民的父亲为儿冤案终日焦虑,不幸过于早逝。2、岳父也因同一事实和理由被限制人身自由38天。3、妻子依法向各级政府及法院反映冤情却被违法拘留9次,2次有拘留手续,拘留期间,被带过手铐、脚链、腰铐、打过针、灌过东西,坐过老虎凳。4、三岁和八岁的幼儿被剥夺15年应得到的抚育。

在此期间,1、丁新民名下正在营运的汽车被迫报停,报废,(见营运证)。2、冯永记名下正在生产的粮油加工厂被法院查封,(见2001石执字第1902号查封、扣压裁定及清单)。3、赖以生存的一套楼房(住房)被法院强行拍卖,(见2001石执字第1902号民事裁定及2002.7.29日新疆石河子人民法院公告。4、冤案给丁新民及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见丁新民精神司法鉴定)。

2006年6月16日,我们提出赔偿申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院(2006)兵八中法赔字第02号赔偿决定书,只对限制人身自由1855天,给予 136000元赔偿。(我们一分未拿),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不予赔偿,对此我们不服,于2006年12月4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见车兵团分院提出申请,至今未作出赔偿决定。

由司法败类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太大了,然而当地一些党政领导却没有一点点愧疚,对违法者偏袒。对我们还打击报复,(2006年5月10月,我妹夫在家被人用刀砍伤,报110,派出所均未出警。2007年4月30日我被打伤等【见 新疆访民在京上访未果遭殴打】)。

我们全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请求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为我们呼吁并监督。追究枉法者责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

文章来源:六四天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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