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什么是内幕交易

黄觉岸

人气 2
标签:

【大纪元6月8日讯】五月中发生了一件不小的财经新闻,涉及的香港名人非同少可,她是行政立法两局议员,亦是东亚银行主席的李国宝先生。

事起于传媒大亨梅铎月初对杜琼斯集团,提出收购建议,以每股60每元作价,收购溢价多达67%。但杜琼斯公司股价在5月1日正式公布消息之前,提早涨超过65%,收购方案结果被杜琼斯公司所拒绝。

在消息正式公布前,前万众董事梁家安及其夫就斥资一亿一千多万,买入杜琼斯股份并于消息曝光后沽售,获利六千四百万元。美国证交会以二人疑涉内幕交易提出起诉。

梁家安如何得知内幕消息?梁家安父亲、华润万众创办人梁启雄被指有份借款予女儿买股,而梁的好朋友兼商业伙伴,为身兼道琼斯董事的李国宝,美国证监会表示李国宝及梁启雄不在检控之列,但新闻界难免将两者的关系拉在一起,不断追问,而李国宝拒绝发表任何谈话。

本文不是想查穷李国宝是否曾经涉案,笔者对美国法律也无认识,只是利用案件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时常听到的“内幕交易”行为在法律上的情况,说的自然是香港法律,但世界各地证监的法律原则是相近的。

何谓内幕交易?那是指任何人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人(a person connected)处,得到与公司有关联的消息(relevant information),而利用这些消息买卖股票图利,或促使另一人进行交易。

何谓公司有关联的人?法律定义为董事、高级雇员及大股东(大股东是指拥有5%或以上股权者)。有关联的消息,不是泛指任何消息,而是这些消息会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将事件当作案例,李国宝是知道有关联消息的人(收购建议),而他自己是上市公司有关联的人(公司董事),问题是有没有证据他将消息交给梁启雄,梁再交给女儿梁家安,法例可是要讲证据的。

美国的法例更严,可能要买卖者自己交代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作的买卖。香港法例之中,内幕交易可以是民事或是刑事。但记忆之中,刑事检控能成功者绝无仅有,原因在于刑事案的肯证标准很高,要超过合理的怀疑,亦即是说没有了疑点。而民事起诉,则只需证明有发生比没有发生更为可信便可以了,亦所以香港证监会能民事上胜诉的案件是不少的。

举个有趣的例子,我研究了一只股票多时,正准备购买,朋友同时给了我内幕消息,叫我购买,要视乎我犯了法吗?这我脑海中所作的决定,是基于研究结论还是内幕消息。证明的责任是在控方,但控方又有何方法去证明我脑中如何思考问题,作出决定呢?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经济法律】要补偿 先要证明是雇员
王赫:中国六大银行业绩下滑 隐患深藏
吴惠林:金融危机山雨欲来
吴惠林:台股冲上两万点的迷思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