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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清条例三读 更生清算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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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制定“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经济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可透过“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债务。本条例被视为是个人破产法,对于卡债族来说,等于增加了解决债务管道的选项,这项法案将在公布后九个月实施。

适用本法的对象,包括五年内未从事营业活动,或营业活动每月小于新台币廿万元者,包括受薪之公务员、劳工、计程车司机或小商贩等。

债务未逾一千二百万元者适用

条例采“重建型的更生程序”与“清算型的清算程序”双轨制,明定债务人在银行无担保债务总额未逾一千二百万元者,经与银行协商未果后,可向法院声请更生或清算;条例明定,债务人提出协商请求逾卅日而不协商,或开始协商逾九10日协商不成立,债务人得迳向法院声请更生或清算。

已达成债务协商者不得声请

不过,条例明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与金融机构达成债务协商之债务人,“除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不得声请更生或清算程序。据统计,目前约有廿二万卡债族已与银行达成协议,将被排除在外。

删除自用住宅借款特别条款

至于引发高度争议的“自用住宅借款特别条款”,经协商后,将此条款删除,以降低金融机构房贷放款风险,另以附带决议方式处理,由金管会规定为金融机构房贷定型化契约之应记载事项,已订立之契约也要依此原则变更;行政院并应督促金融机构于协商及更生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条款。

所谓更生程序,债务人无担保或无优先权之债务总额未超过新台币一千二百万元者,在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产前,得向法院声请更生,法院可进行职权调查,债务人财产透明化后,协调更生方案,使债务人尽力清偿债务后,获得重生机会。

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后,对债务人不得诉讼或强制执行,但仅限于无担保债权,有担保或有优先权之债权,则不在此限。

所谓清算程序,即简易破产程序;无清偿能力之债务人,由法院清算债务人财产,迅速处理分配给债权人,债务人于清算期间丧失财产之管理与处分权。

法院裁定清算后,债务人因继承或无偿取得之财产,也属被清算之财产。而法院裁定终止或终结清算程序后,应裁定免除债务人债务,债务人于清算程序终止满五年后,可向法院声请复权。

对于声请清算之债务人,条例也设置“生活限制条款”,工作项目、生活条件都有严格限制,防止不知节制的债务人过着奢华的生活。债务人声请清算程序后,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非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居地。法院也得在必要情况下,对债务人裁定拘提或管收。

另为避免债务人藉更生程序拖延债务,条例明定,对于声请更生程序,却未履行、配合应尽义务之债务人,法院认定欠缺更生诚意者,得依职权将更生程序转换为清算程序。

为使更生方案增加成功机会,明定最终清偿期自更生方案裁定后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别情事者,得延长为八年。更生方案应记载事项包括:清偿之金额,三个月给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偿方法,以及清偿期限。

至于本法施行之缓冲期,原本为公布后二年施行,经过协商,最后确定为公布后九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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