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案裁定书 创中国司法史三项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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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讯】首先,中共当局第一次在法轮功学员案件的裁定书中,体现律师的部分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原审被告人王博、王新中、刘淑芹均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三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当庭提出的共同辩护意见是: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被作为邪教来取缔和镇压,没有依据;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宣布法轮功为邪教,中国政府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应当停止;宗教信仰自由,原判认定事实即使属实,也是三上诉人作为法轮功信仰者正常的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不是犯罪。”

但个别观点有误,引用两段律师的共同辩护意见在此澄清。

“无疑,宗教信仰自由涵盖三个维度:第一,宗教自由原则,即作为公民信仰的对象,宗教本身有生存、发展的自由;第二,信仰自由原则,即公民对各个宗教有选择信与不信的自由,及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三,政教分离原则,任何团体、党派、组织、个人、包括宗教都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侵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发展自由,也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侵权手段干涉公民信何种宗教、信与不信的自由以及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三者不可或缺,不可分割。“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这三个词在习惯用法上可以相互代指。

我们认为,信仰自由意味着允许个人自由选择不同的宗教信仰形式,既可以选择公认的大的宗教,也可以选择较小的、新兴的宗教;既可以选择已有的教派,也可以创立一个新的信仰体系;既可以是无神论,也可以是有神论、多神论或怀疑论。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真主等等,它们和信仰关公、悟空一样,都属于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同时,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

其次,中共当局首开先例第一次在刑事裁定书中判了辩护律师。

裁定书中是这样表述的:

“三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共同辩护意见及上诉人刘淑芹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无视国家宪法、法律规定,漠视法律尊严,煽动对法律权威的抗拒,不能成立,且严重违背职业规范。”

律师的部分主要辩护意见(见前文)在裁定书前半部分中已经引用了,怎么也看不出有“漠视”、“煽动”、“严重违反”之类的含义,中国的法制建设这不又退回到文革时期的打棍子、揪辫子和扣帽子了吗?

再次,第一次确立了律师坐在旁听席上参加辩护怎样在裁定书中体现的“可借鉴模式”。

王博案刘淑芹的辩护律师滕彪,由于受到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明确的警告,提交了辩护词、收到了法院的出庭通知、也到了法庭,但只能坐在旁听席上参加辩护,签名的共同辩护意见由李和平律师当庭发表。

对于“律师坐在旁听席上参加辩护”这种罕见情形,石家庄中级法院在裁定书中是这样合理表述的。“ 上诉人刘淑芹,。。。。。。辩护人邬宏威,滕彪 ”;然后又加上一句说明,“上诉人刘淑芹及其辩护人邬宏威到庭参加诉讼”,暗含着辩护人滕彪未参加诉讼,但提交了辩护词,还到庭了,表述的很恰如其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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