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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的移民之路(七)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移民申请对雇主和工作性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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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9日讯】前文提及,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通过EB-1(b)申请移民时除了对申请人本身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外,还要求申请人提交雇主提供的永久工作证明。那么是否所有的雇主都可以帮助提交EB-1(b)申请呢?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就 EB-1(b)申请所包含的申请人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它针对的是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范围。如果雇主雇佣该申请人并非是从事与其研究领域相关的科研工作,即使该申请人具备了个人资质条件,也是不符合EB-1(b)申请要求的。但是,这并不是说EB1-(b)申请人的雇主就只能是高校或者是专门的科研机构,某些私人企业的研究机构同样可以帮助提交EB1-(b)申请,只要他们能够证明自己雇佣了三名以上的研究人员,比如某些医药企业专门设立的医药研究机构。
  
在明确了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所需要的雇主之后,移民局还就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做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雇主需要提供永久性工作证明,也就是说该职位为“终身的,或者是不确定工作具体的结束时间的职位,而且员工可以预期自己一直可以工作下去,除非员工被 ‘有因解雇’”。由此,不难发现,移民局并没有要求职位一定是全职的,也没有要求该职位本身具有永久性,只是要求该雇佣关系没有结束的具体时间,是一个永久性的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聘书中关于工作期限的规定是‘at will’(即雇主或申请人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但是只要雇主能够证明该类工作合约曾被延续过也可视为工作是永久性的。
  
除了聘书可以证明该工作的永久性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证明工作的永久性呢?不少获得资金支持项目的研究人员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因为 他们的研究资金很多时候都是不固定的,在提交申请时移民局可能会认为其工作不是永久性的,实际上,如果可以证明该项研究将会持续受到资金支持,也就是说雇主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及一种合理预期来表明该项工作的持续性和没有具体的结束时间,那么也可以证明该项工作是永久性的。此外,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该资金曾被延续过也能帮助证明该项工作的永久性。
  
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即使申请人的聘书里说明研究职位被设定了年限,也并不是说这个工作就不可能是永久性的了。在某些情况下,研究人员工作的特殊性,该工作可能带来的收益估计,以及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工作将会超过设定的年限,该工作也可以被视为是符合移民局要求的。*
  
最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EB-1(b)申请只需要雇主证明提供给申请人的是一个永久性的工作,而不需要经历繁琐的劳工纸申请程序,因此对于有条件的申请人和雇主而言,选择申请EB-1(b)对于双方无疑都是有利的。
  
本文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有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温勇律师。联络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3166 Chestnut Drive, Suite 168, Atlanta, GA 30340。联络电话770-481-0609;传真:770-481-0597;网址: www.attorneyliu.com(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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