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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 一审判决认同辩方大水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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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四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院今天判马英九无罪,判决认定辩方律师所提“大水库”观念,即马英九所有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半数都用完。马英九自1999年一月到2006年十一月任职市长期间公益性捐赠达新台币六千三百多万元,远超过实际领得特别费领据核销半数的总和五倍以上。

根据法院判决,特别费有无实际支出,应以市长任内全部所有金钱有无实际因公支出来看。特别费领取后,为马英九所有金钱的一部分,可以自由处分,自能随意决定支出,不因从那个账户支应而有不同。

对检方起诉自1998年十二月到2006年七月,马英九领得领据核销特别费半数,共一千五百三十万四千三百元,其中支出四百一十二万九千零七十三元,但判决指出,马英九自1999年一月到2006年十一月,任职市长期间陆续捐给“新台湾人”、“敦安”、“指南法学”等基金会,及联合劝募协会等公益性捐赠达六千三百多万元,远超过实际领得特别费领据核销半数的总和五倍以上。

马英九特别费案今年二月十三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市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员工,则获缓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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