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扎铁工人需要法律保障

黄觉岸

人气 1
标签:

【大纪元8月30日讯】扎铁工人的雇佣身份,在法律的高度而言,根本不是雇员(employee),而是合约者,亦因为如此,扎铁工人争权益与其他工友争权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些不同背后有各种不同的理念作支持,争取的方法也只能与别不同。例如,他们只能叫“无良老板”的口号,而不应叫出“无良雇主”的口号,因为全数工人皆是自雇人仕,根本不是雇员。

  雇员因受〈雇佣条例〉的保障,因而具备了法例之内所有权益的保障。简而言之,连续工作四个星期,每星期工作十八小时,就会构成法例之中的雇佣关系。但以建做业这一行业而言,大多数的情况是雇主远远避开这所谓418的关系,从而亦避开雇主的责任,香港的“成功”,往往正是因为法例对资本家太偏帮,太阔松,太保护之故。

  正如人所共知的金科玉律:契约自由论(Freedom of Contract),表面上看是尊重人人的选择自由,落到扎铁工友与扎铁判头之间的关系,就是方便了资本家利用合约自由的便利,层层剥削工人的口粮。试想,在统计署纪录上出现的一千三百元日薪,落到工友手中只有六百五十元,落到尼泊尔籍等小数民族的劳工手中更只有四百元,中间的钱到那里去了?

  自由主义者所赞赏的自由,包括在订定合约之时合约双方应该完全自由,不受第三者尤其是政府的干扰,本意虽好,但必须建基于一项原则,就是合约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订约。试想想,一方面是有律师会计师财务专家协助下草拟合约的资本家,另一方是目不识丁的工人,这样的合约关系,公平从何说起?

  政府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将最低薪金的条款硬性规定必须加入这类基本上是不平等合约的关系之中,作为工友的基本保障,日薪只可以在最低工资之上,不能用任何巧立名方式加以刻扣,否则就是犯法。

  亦有研究工运的专家朋友指出,立法亦可以是限定发展商的层判制度,不可以太过自由,例如中间人最多只有两层,要限定有规模的承建商必需以雇佣合约雇用一定比例的工友作为长工。政府批出工程合约之时,不一定是价低者得,而需考虑工程公司是否一个合理的雇主,是否在能力范围之内雇用一定数量的工友作为长工,而非只知尽量剥削的无良老板。

  再广泛地看,扎铁工人的行业有为几个大判头所垄断的情况,根本就不是一个自由的劳工市场。这一个例子,亦正好说明了香港是有必要订立不公平竞争的法例。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经济法律】要补偿 先要证明是雇员
【经济法律】什么是内幕交易
【经济法律】雇主只负责雇员“在受雇其间”事故
【经济法律】不情愿的合伙人还需负责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