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怀孕期间不能终止雇佣合约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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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0日讯】相信读者也有这个常识,就是根据香港的〈雇佣条例〉第15条,雇主是被禁止以任何形式在雇员怀孕期间终止其雇佣合约。只有一种情况,法例保留了普通法一项原则,当雇员行为失当(Misconduct)之时,雇主自然可以解雇而不用作出补偿。问题还不容易解决,行为失当无单一定义,要依靠案例作补充;例如偷窃行为,或拒绝指派的工作等。

也许大多数情况大家对某一行为会有公论,但还是经常出现有争议的情况。一件案件上诉到终审法院,理应很复杂,但亦不一定,笔者看来表面很简单的案件因为雇主坚持上诉到终审法院,结果还是败诉,而且要支付堂费(对方的律师费)。

案情是这样。上诉人是香港一间船公司,这公司为一在国内的大集团国有控股(State-owned holding company)公司下的一间香港分公司。雇员则是从国内而来,持有的是中国的工作签证(Work Visa),到期的日期是02年的4月14日。这间控股公司的习惯,是员工每3到4年就会调派到不同的分公司工作,原有公司的雇佣关系会结束,员工对这安排也清楚,只是涉及国内的法律,香港法庭没有查证。

法庭肯定的,是雇员在香港受雇于香港成立的公司,自然受到香港法例的管辖,亦所以雇员依香港的〈雇佣条例〉是享有有薪的分娩假期。

在01年12月17日,雇员给予雇主法定的怀孕通知(Notice of Pregnancy),并附有医生的证明。雇主公司所做的,是在第二天(18日)通知她她被调派到中国国内蛇口的另一家公司工作。她要在02年1月17日到新公司报到,并要尽快交回属于公司的财物。雇员拒绝,通知公司不愿调回国内,亦没有如期报到,结果被公司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拒绝给予分娩假期的补偿。

公司的论点,是雇员拒绝指派工作,公司自然可以不用赔偿。大概同情雇员的读者也会认为这是一般无良雇主逃避法律的手法,但公司有另一强力的观点,就是她的工作签证4月到期,据入境条例她必需离港,否则公司会犯法。

幸好终审法庭也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法庭认为这绝非合情理的调职,而是正式的解雇!只要解雇发生于怀孕通知之后,雇员就受到法例的保护。到了新的公司,她的雇用条件会完全不同,是否有类同的分娩假期保障法庭完全不知道,但相信已有所不同,所以亦难以视之为正常的调职了。

介绍这案例到此为止了。虽然详情不尽知道,但中国法律对雇员的保障比香港差,是案中母亲宁可选择失去工作亦不离港分娩的原因,相信是合理的推测。这也是中港融合的另类故事吧。@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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