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如:律师参与乃审判不可或缺之一环

陈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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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讯】 律师制度的源起发展

在古代,希腊是欧洲最早产生国家、法律和监狱的地区。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公元前4、5世纪的雅典,雅典当时已将诉讼程序区分为审查和裁判二个阶段。在裁判阶段,法庭允许当事人出庭辩论,也允许他们委托其他人撰写辩论稿并出庭辩论。这些为当事人出庭辩论之人,在法庭上能言善辩,往往对法官裁判产生重要影响,后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诉讼事件增多,雅典就以法律将此角色确定下来,称为“辩护人”(advocate)。雅典的制度后来为罗马法所吸收,随着罗马法的发展,自此成为世界各地律师制度的雏形。

虽然不同国家对律师的称谓、分类或概念或多或少有所不同,然而其内涵及本质功能基本上是一致的。律师系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运用法律规范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维护委任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律师制度最初系起源于一般民众对于协助法庭活动的需求,虽然其后律师功能并扩及于法庭活动以外的领域,然而随着法律规范渐趋繁复,技术性要求变高,法庭活动中大量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若无专业人士协助,则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而法庭程序亦可能因而无法流畅进行,因此由律师协助当事人从事法庭活动的重要性即有增无减。

当前的民主法治国家莫不存有大量的立法规范作为社会成员活动的行为依据,而律师是受当事人之委托而运用法律规范以维护委任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律师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形,其实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准的重要指标。

抗拒律师参与为法治虚名化之表症

律师虽然不职司审判,然而律师却是当事人以外可以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律专业人士,律师藉由其专业帮助当事人理解规范、协助程序进行、主张权利并提出答辩,律师的参与有助于形成妥适并值得当事人及民众信服的裁判。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体系运作无不有大量律师参与,审判法庭亦不乏优秀律师活跃其中。

中国大陆近年发生许多维权事件,为弱势群体合理权益奔走的一些民间维权人士却接连不断遭到当局逮捕审判,许多律师欲为这些维权人士挺身而出进行辩护却遭遇到大小不同的干预、言词恐吓、甚至暴力袭击,其中亦经常包括来自法院的技术性妨碍。中国大陆维权人士陈光诚,在2005年1月至9月间因为调查山东省临沂市计划生育运动的违法事件,公布地方政府野蛮执法案例,后来遭到地方政府打击报复、非法软禁。陈光诚在2006年6月11日,遭到刑事拘留,6月21日被正式逮捕。据相关报导提到陈光诚及家人所委任的李劲松律师及张立辉律师,在取证时一再遭非法阻挠,要求会见陈光诚无故遭拒,甚至还被不明人士殴打、限制行动自由。2006年8月18日山东省沂南县法院开庭时,2位律师却遭法庭拒绝无法莅庭为陈光诚辩护。当天由于陈光诚的律师并未到庭,因此法院给陈光诚临时指定了另2名辩护律师。然而陈光诚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时,法院并未依规定休庭并延期审理,却仍继续进行审判。沂南县法院最后于2006年8月24日以“故意破坏财产和聚众扰乱交通”的罪名判处陈光诚4年3个月有期徒刑。该判决出炉后,引发多方质疑。

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之恶劣乃国际社会人尽皆知之事,类如陈光诚案件的例子不胜枚举,其中亦有多位帮冤假错案当事人维权辩护却反遭迫害打压的律师,如高智晟、杨在新、李和平等。中国大陆近年来固然在各领域有大量先进立法、制度设立,然而若无得以贯彻的司法制度,则法规无从实践,反成迫害异己的工具和打手。无法坦然面对群众检视的司法审判案件,对于律师参与统治当局经常是百般阻挠抗拒,虽空有律师制度运行之名,究其实不过是空有法治虚名而己。

乐见律师参与共创 值得人民信赖之司法

台湾有学者认为律师制度之法理基础系源出于国民的主体性,认为任何人对于关涉其利益、权利、地位或责任的审判程序,均应有权参与,在各该程序上均应受到尊重,为程序的主体。法治国家应该致力于充实相关制度以巩固维护人民于程序主体的地位,为充实相关制度,不应仅以设立民、刑事及行政等诉讼程序制度为满足,律师参与其中乃为追求并实现公平正义力量之一环。

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体系运作,尤其是审判程序的进行,律师参与及公开审理,二者皆为确保审判结果之妥适性和正当性的重要机制。对照中国大陆司法体系抗拒律师参与的自损司法独立性的威权统治现象,反观以民主法治国家自居的台湾,吾人实应乐见律师参与协同法院共创值得人民信赖之司法。◇(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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