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抬高物价可罚款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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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讯】(明报新闻网2008年1月13日报导)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违法抬高物价的企业,最高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百万元及吊销营业牌照。

温家宝公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另外,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资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这次修改《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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